在日本申請商標,是向日本特許廳提出,一般約 7 至 10 個月審查完成。日本的特色是「先註冊、後異議」,商標公報發行後 2 個月內任何人可以異議;2024 年 4 月起新增商標並存同意制度,取得在先權利人同意的近似商標也可能並存註冊。日本沒有聲明不專用制度,但有防護標章與地域團體商標。台灣品牌進入日本,建議評估片假名等當地常用的寫法,並及早申請。
日本商標註冊重點摘要
- 主管機關:日本特許廳(JPO)
- 審查時間:約7~10個月
- 審查制度:實質審查制
- 專用期限:自註冊日起10年
- 異議期:商標公報發行後 2 個月內(註冊後異議)
- 使用規定:連續 3 年未使用可被請求取消
- 延展:期滿前半年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
日本(Japan)商標制度一覽
| 審查時間 | 約7~10個月 |
|---|---|
| 送審流程 | 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核准註冊 |
| 審查制度 | 實質審查制 |
| 專用期限 | 自註冊日起10年 |
| 延展 | 期滿前半年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 |
| 注意事項 |
|
日本商標申請流程與時程
| 階段 | 內容 | 時間參考 |
|---|---|---|
| 申請前評估 | 日本商標檢索,評估片假名、平假名、羅馬字等寫法 | 數天至數週 |
| 送件 | 委任日本的代理人(弁理士)向特許廳提出 | 當日 |
| 審查 | 形式審查與實體審查;有疑義時發出「拒絕理由通知」 | 一般約 7 至 10 個月 |
| 註冊查定與繳費 | 收到登錄查定後繳納註冊費,可一次繳 10 年或分 5 年兩期 | 查定後 30 日內 |
| 設定登錄與公報 | 完成註冊並刊登商標公報 | 繳費後 |
| 異議期 | 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 | 公報發行後 2 個月內 |
收到拒絕理由通知時,可以提出意見書或補正書說明,期限依申請人所在地不同,住在日本境外的申請人通常有較長的回覆期間。實際期限以通知書記載為準。
日本制度的五個特點
一、2024 年起可以用並存同意克服近似前案
過去在日本,近似的在先商標只能靠說明不近似、或設法讓對方商標消滅。2024 年 4 月 1 日以後提出的申請,若取得在先註冊商標權利人的同意,且兩者不會造成來源混淆,近似的商標也可以並存註冊。這為品牌合作、集團企業的商標布局提供了新的途徑。
二、沒有聲明不專用制度
日本不像台灣可以就說明性文字聲明不專用,審查時會就商標整體判斷識別性。若商標中含有描述商品的文字,申請前更要確認整體是否仍具識別性。
三、有防護標章制度
已為消費者廣泛認識的著名註冊商標,可以在可能造成混淆的其他商品或服務上,申請相同的「防護標章」,擴大保護範圍。這是台灣在 2003 年已廢除的制度,日本仍然保留。
四、有地域團體商標
以「地名+商品名稱」組成、在當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可以由農協、事業協同組合等團體申請地域團體商標,例如地方特產。單一業者則仍不能以地名加商品名稱取得註冊。
五、有善意先使用的保護
在他人申請前就已使用、且在需要者之間已廣為人知的商標,可以在原範圍內繼續使用,不受他人商標權拘束。但要件比台灣嚴格,不能取代自己的申請。
註冊後的維護
- 延展:期滿前 6 個月內可以申請延展,每次 10 年。
- 使用:連續 3 年在日本未使用註冊商標,任何人都可以請求不使用取消審判,應保存在日本的銷售與廣告資料。
- 無效:利害關係人認為註冊違反規定,原則上可在設定登錄日起 5 年內請求無效審判。
給台灣企業的布局建議
- 評估片假名寫法:日本消費者常以片假名稱呼外國品牌,若品牌在日本會以片假名呈現,建議一併申請,避免他人以片假名搶先註冊。
- 中文名稱另外評估:日本使用漢字,但字形與意思未必相同,中文商標在日本的識別性與近似判斷要另外檢視。
- 善用優先權:在台灣申請後 6 個月內到日本申請,可主張優先權。
- 重視近似前案:日本的商標註冊數量龐大,近似前案多,申請前的檢索比在台灣更重要;遇到近似前案時,可評估並存同意或不使用取消。
- 代理人要穩定:外國申請人須透過日本代理人辦理,選擇長期合作、回覆迅速的代理人,對日後的答辯與維護都有幫助。
我們曾處理台灣品牌在日本遇到搶註與近似商標的爭議,相關案例可參考商標案例分享。
日本商標註冊常見問題
在日本申請商標要多久?
日本商標註冊後還會被異議嗎?
日本的商標並存同意制度是什麼?
日本商標可以用多久?要怎麼延展?
台灣品牌進日本,需要申請片假名嗎?
日本商標註冊後沒使用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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