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pan Trademark

日本商標註冊:審查時間、流程與注意事項

在日本申請商標,是向日本特許廳提出,一般約 7 至 10 個月審查完成。日本的特色是「先註冊、後異議」,商標公報發行後 2 個月內任何人可以異議;2024 年 4 月起新增商標並存同意制度,取得在先權利人同意的近似商標也可能並存註冊。日本沒有聲明不專用制度,但有防護標章與地域團體商標。台灣品牌進入日本,建議評估片假名等當地常用的寫法,並及早申請。

日本商標註冊重點摘要

  • 主管機關:日本特許廳(JPO)
  • 審查時間:約7~10個月
  • 審查制度:實質審查制
  • 專用期限:自註冊日起10年
  • 異議期:商標公報發行後 2 個月內(註冊後異議)
  • 使用規定:連續 3 年未使用可被請求取消
  • 延展:期滿前半年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

日本(Japan)商標制度一覽

日本商標註冊制度
審查時間

約7~10個月

送審流程

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核准註冊

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制

專用期限

自註冊日起10年

延展

期滿前半年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

注意事項
  • 無「聲明不專用」制度
  • 有「善意先使用」制度
  • 任何人對於該商標有意見者,可於商標公告起2個月內提交異議申請。
  • 利害關係人認為註冊商標違反日本商標相關規定,可於註冊公告日5年內,向特許廳提起無效宣告申請。
  • 修法後已將「與他人失效未滿一年之商標相同或近似者,不得註冊」之規定刪去。
  • 2024年開始實施「商標並存同意制度」,適用範圍僅限於2024年4月1日後提交申請的商標案件。依照新法規定,只要取得在先註冊商標權利人的同意,申請在後之相同或近似商標即可並存註冊,但若兩商標仍可能導致來源混淆,基於保護消費者之立場考量,後申請商標即便已取得在先權利人的並存同意,仍不得註冊。
  • 有「防護標章」制度:當一註冊商標於其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當中,已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或為著名商標,而為了防止他人於其他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以外的部分使用該商標,且這些商品/服務又可能與商標權人業務範圍內的商品/服務發生混淆時,該商標權人得於這些有可能造成混淆的商品/服務中進行與其註冊商標外觀相同的防護標章註冊,從而達到防禦目的。
  • 有「地域團體商標制度」制度:必須採用「地域名稱」+「商品或服務名稱」之文字形式提出申請,不得有其他設計圖形,且地域名稱與商品或服務間須具有關連性。此外,該地產品或服務於市場上應具備一定知名度,方符合註冊要件。
  • 針對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範圍過於廣泛的申請案件,審查官可能會質疑申請人是否有在日本當地實際使用商標或是否具有實際使用商標的意圖,進而要求申請人提供在日本實際使用商標的證據資料,或使用意圖聲明與商業計畫書,以防範濫用、囤積商標之情況發生。

日本商標申請流程與時程

階段內容時間參考
申請前評估日本商標檢索,評估片假名、平假名、羅馬字等寫法數天至數週
送件委任日本的代理人(弁理士)向特許廳提出當日
審查形式審查與實體審查;有疑義時發出「拒絕理由通知」一般約 7 至 10 個月
註冊查定與繳費收到登錄查定後繳納註冊費,可一次繳 10 年或分 5 年兩期查定後 30 日內
設定登錄與公報完成註冊並刊登商標公報繳費後
異議期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公報發行後 2 個月內

收到拒絕理由通知時,可以提出意見書或補正書說明,期限依申請人所在地不同,住在日本境外的申請人通常有較長的回覆期間。實際期限以通知書記載為準。

日本制度的五個特點

一、2024 年起可以用並存同意克服近似前案

過去在日本,近似的在先商標只能靠說明不近似、或設法讓對方商標消滅。2024 年 4 月 1 日以後提出的申請,若取得在先註冊商標權利人的同意,且兩者不會造成來源混淆,近似的商標也可以並存註冊。這為品牌合作、集團企業的商標布局提供了新的途徑。

二、沒有聲明不專用制度

日本不像台灣可以就說明性文字聲明不專用,審查時會就商標整體判斷識別性。若商標中含有描述商品的文字,申請前更要確認整體是否仍具識別性。

三、有防護標章制度

已為消費者廣泛認識的著名註冊商標,可以在可能造成混淆的其他商品或服務上,申請相同的「防護標章」,擴大保護範圍。這是台灣在 2003 年已廢除的制度,日本仍然保留。

四、有地域團體商標

以「地名+商品名稱」組成、在當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可以由農協、事業協同組合等團體申請地域團體商標,例如地方特產。單一業者則仍不能以地名加商品名稱取得註冊。

五、有善意先使用的保護

在他人申請前就已使用、且在需要者之間已廣為人知的商標,可以在原範圍內繼續使用,不受他人商標權拘束。但要件比台灣嚴格,不能取代自己的申請。

註冊後的維護

  • 延展:期滿前 6 個月內可以申請延展,每次 10 年。
  • 使用:連續 3 年在日本未使用註冊商標,任何人都可以請求不使用取消審判,應保存在日本的銷售與廣告資料。
  • 無效:利害關係人認為註冊違反規定,原則上可在設定登錄日起 5 年內請求無效審判。

給台灣企業的布局建議

  1. 評估片假名寫法:日本消費者常以片假名稱呼外國品牌,若品牌在日本會以片假名呈現,建議一併申請,避免他人以片假名搶先註冊。
  2. 中文名稱另外評估:日本使用漢字,但字形與意思未必相同,中文商標在日本的識別性與近似判斷要另外檢視。
  3. 善用優先權:在台灣申請後 6 個月內到日本申請,可主張優先權。
  4. 重視近似前案:日本的商標註冊數量龐大,近似前案多,申請前的檢索比在台灣更重要;遇到近似前案時,可評估並存同意或不使用取消。
  5. 代理人要穩定:外國申請人須透過日本代理人辦理,選擇長期合作、回覆迅速的代理人,對日後的答辯與維護都有幫助。

我們曾處理台灣品牌在日本遇到搶註與近似商標的爭議,相關案例可參考商標案例分享。

日本商標註冊常見問題

在日本申請商標要多久?
一般審查約 7 至 10 個月;若收到拒絕理由通知需要答辯,時間會再延長。核准後繳納註冊費即完成登錄。
日本商標註冊後還會被異議嗎?
會。日本採註冊後異議,商標公報發行後 2 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
日本的商標並存同意制度是什麼?
2024 年 4 月 1 日以後提出的申請,若取得在先註冊商標權利人的同意,且兩者不會造成來源混淆,近似的商標也可以並存註冊。
日本商標可以用多久?要怎麼延展?
商標權自設定登錄日起 10 年,期滿前 6 個月內可以申請延展,每次 10 年,次數不限;註冊費也可選擇分 5 年兩期繳納。
台灣品牌進日本,需要申請片假名嗎?
若品牌在日本會以片假名呈現或被消費者以片假名稱呼,建議一併申請,以免他人以片假名搶先註冊。
日本商標註冊後沒使用會怎樣?
連續 3 年在日本未使用註冊商標,任何人都可以請求不使用取消審判,因此應保存在日本的使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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