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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標註冊:17 國商標制度比較

台灣註冊的商標只在台灣有效,產品要外銷、上架海外電商或委託海外代工,都必須在當地另外申請。各國的審查時間從 3 個月到 2 年不等,異議期、專用期限的起算方式與註冊後的使用規定也各不相同。本頁整理超群智財權事務所常承辦的 17 個國家與地區,用一張表比較關鍵差異,並說明海外商標布局的順序、途徑與費用,幫助您先評估、再送件。

海外商標申請前,先知道這些

  • 商標權具有地域性:在台灣註冊的商標,效力不及於其他國家,進軍海外市場須在當地另行申請。
  • 各國審查時間差異大:本頁比較表中,最短約 2~6 個月(印度),最長約 20~24 個月(印尼)與約 24 個月(加拿大)。
  • 在台灣申請後 6 個月內向其他國家申請,多數國家可主張優先權,以台灣申請日作為當地申請日。
  • 中國註冊商標之效力不及於香港、澳門兩地,須另向當地特區政府知識產權署提出申請。
  • 海外搶註時有所聞:本所曾處理日本、波蘭、歐盟等地的搶註與近似商標爭議,詳見案例分享。

17 國商標制度比較總表

以下為一般情況的整理(查證日期 2026 年 10 月),各國法規與官方作業時間可能調整,實際申請前請與我們確認。點選國家名稱可查看完整的申請流程與注意事項。

亞洲地區

亞洲地區商標制度比較
國家/地區審查時間異議期專用期限起算使用規定特色
台灣 約6~8個月 註冊公告後 3 個月內 自註冊日起 10 年 連續 3 年未使用可被申請廢止 核駁前先發核前通知,可陳述意見
中國 約4~6個月 初步審定公告後 3 個月內 自註冊日起 10 年 連續 3 年未使用可被申請撤銷(撤三) 直接駁回,15 日內須申請復審
日本 約7~10個月 商標公報發行後 2 個月內(註冊後異議) 自註冊日起 10 年 連續 3 年未使用可被請求取消 2024 年起有並存同意制度
韓國 約6~8個月 公告後 2 個月內 自註冊日起 10 年 連續 3 年未使用可被請求撤銷 有第三人意見書制度
印尼 約20~24個月 公告後 2 個月內(不可延長) 自申請日起 10 年 連續 3 年未使用可被請求撤銷 審查期長,中文須音譯與翻譯
印度 約2~6個月 公告後 4 個月內 自申請日起 10 年 註冊後連續 5 年未使用可被撤銷 實體問題可能須參加聽證
新加坡 約4~8個月 公告後 2 個月內(可延長至 4 個月) 自申請日起 10 年 註冊後連續 5 年未使用可被撤銷 中文商標須提供英文翻譯
菲律賓 約8~10個月 公告後 30 日內(可申請延長) 自註冊日起 10 年 申請日起 3 年內須提使用宣誓,否則撤銷 須定期提出使用宣誓(DAU)
柬埔寨 約15~20個月 公告後 90 日內 自申請日起 10 年 註冊後第 5~6 年須提使用宣誓 委任書須公證,須提使用宣誓
越南 約12~18個月 公告後 5 個月內 自申請日起 10 年 連續 5 年未使用可被撤銷 不具識別性部分由官方直接排除
泰國 約13~15個月 公告後 60 日內 自申請日起 10 年 連續 3 年未使用可被請求撤銷 規費依商品項目逐項計算
汶萊 約10~18個月 公報公告後 3 個月內 自申請日起 10 年 連續 5 年未使用可被撤銷 有聲明不專用制度
馬來西亞 約10~12個月 公告後 2 個月內 自申請日起 10 年 連續 3 年未使用可被撤銷 中文商標須提供英文翻譯

歐美地區

歐美地區商標制度比較
國家/地區審查時間異議期專用期限起算使用規定特色
美國 約6個月 公告後 30 日內(可申請延長) 自註冊日起 10 年 註冊後第 5~6 年須提使用宣誓(Section 8) 重視實際使用,須委任美國律師
英國 約5~6個月 公告後 2 個月內(可延長至 3 個月) 自申請日起 10 年 註冊後連續 5 年未使用可被撤銷 近似前案通知前案權利人,不直接駁回
歐盟 約3~4個月 公告後 3 個月內 自申請日起 10 年 註冊後連續 5 年未使用可被撤銷 一件申請涵蓋 27 個成員國
加拿大 約24個月 公告後 2 個月內 自註冊日起 10 年 註冊滿 3 年後可被要求證明使用 審查期長,約 24 個月

海外商標要先申請哪些國家?

預算有限時,不必一次申請所有國家。我們通常建議依「商標在當地被搶走的損失有多大」來排序:

  1. 已經在銷售或即將銷售的市場:已有營收卻沒有保護,一旦被搶註,商品可能被扣押或下架。
  2. 代工生產所在地:代工廠與其關係人最先接觸到您的品牌,也最有機會搶先申請。
  3. 搶註風險高的市場:例如商標轉賣盛行的國家,越早申請越安全。
  4. 電商平台所在的市場:多數電商平台的品牌保護機制,要求提出當地的商標註冊。
  5. 1 至 2 年內計畫進入的市場:依營運計畫逐步申請,並善用優先權。

商標屬地主義的完整說明,請見台灣註冊的商標在國外有保護嗎?。

國外商標有哪幾種申請途徑?

途徑做法適合情況
逐國申請透過各國當地代理人,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多數台灣企業採用;可依各國制度調整指定商品,權利各自獨立
歐盟商標向歐盟智慧財產局申請,一件註冊涵蓋 27 個成員國以歐洲市場為主;但只要一個成員國有障礙,整件可能受影響
馬德里國際註冊以成員國的基礎案,透過 WIPO 一次指定多國須在成員國有營業所等連結;台灣不是成員,多數台灣企業不適用

馬德里制度的適用條件與中心打擊風險,請見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

善用 6 個月優先權

在台灣第一次提出商標申請後 6 個月內,就同一商標、同一商品向其他 WTO 會員申請,多數國家承認優先權,以台灣的申請日作為當地的申請日;向中國申請,則可依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主張。這 6 個月可以用來觀察市場反應、準備文件與排定預算,但期限一過就無法補救。

舉例來說,若 1 月 1 日在台灣申請,5 月才向日本申請並主張優先權,日本會把申請日視為 1 月 1 日;即使有人在 3 月於日本申請相同商標,您的申請仍然在先。

申請國外商標要準備什麼?

  • 商標圖樣與當地寫法:除了原本的商標,評估是否需要當地文字版本,例如日本的片假名、中國的簡體字與拼音。中文商標在新加坡、馬來西亞須提供英文翻譯,在印尼、柬埔寨須音譯與翻譯。
  • 指定商品與服務:依當地的分類與用語撰寫,部分國家依商品項目逐項計費,例如泰國。
  • 委任書:部分國家要求公證,例如泰國、柬埔寨;文件往返需要時間,應提早準備。
  • 使用資料:美國、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可能要求提供首次使用日期或使用證據。
  • 優先權證明:主張優先權時,需準備台灣申請案的證明文件。

多數國家規定,當地沒有住所或營業所的外國申請人必須委任當地代理人。我們負責前期檢索評估、文件準備與溝通,再與各國合作的代理人共同處理送件、答辯與延展。

國外商標的費用由哪些項目組成?

費用項目說明
當地官方規費申請費、註冊費,多依類別數或商品項目數計算
當地代理人費用送件、審查期間的溝通與回覆
本所服務費前期檢索評估、文件準備、與當地代理人聯繫與進度管理
文件費用委任書公證、認證,優先權證明文件與翻譯
視情況發生的費用收到核駁或異議時的答辯、使用宣誓、延展

各國規費差異很大,且會隨匯率與官方調整。歡迎告訴我們目標市場與商品,我們會依實際情況提供估價。

註冊後別忘了維護

海外商標取得註冊只是開始。多數國家連續 3 至 5 年未使用,商標可能被他人申請撤銷;菲律賓須在申請日起 3 年內提出使用宣誓、柬埔寨須在註冊後第 5 至 6 年提出、美國須在註冊後第 5 至 6 年提出 Section 8 宣誓。建議建立各國商標的期限表,並定期保存在當地的銷售、廣告與展覽資料。美國的使用宣誓詳見美國商標使用宣誓書怎麼準備?。

國際商標註冊常見問題

台灣註冊的商標在國外有保護嗎?
沒有。商標權採屬地主義,在台灣註冊只在台灣受保護;要在其他國家受保護,必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另外申請,或透過歐盟商標等區域性制度申請。
哪個國家的商標審查最快?
依本頁整理的一般情況,歐盟約 3 至 4 個月、印度約 2 至 6 個月、中國約 4 至 6 個月較快;印尼約 20 至 24 個月、加拿大約 24 個月較慢。實際時間依案件與官方作業量而定。
海外商標要先申請哪些國家?
優先申請已在銷售或即將銷售的市場、代工生產所在地,以及搶註風險高的國家,再依營運計畫逐步申請其他市場。
在台灣申請後,到國外申請可以主張優先權嗎?
可以。台灣是 WTO 會員,在台灣首次申請後 6 個月內,就同一商標、同一商品向其他會員申請,多數國家承認以台灣申請日作為當地的申請日;向中國申請則依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主張。
台灣企業可以用馬德里國際註冊嗎?
台灣不是馬德里體系成員,只在台灣設立的企業無法直接使用;須在成員國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住所或國籍,才能以該國申請案為基礎提出。
國外商標可以自己申請嗎?
多數國家規定當地沒有住所或營業所的外國申請人,必須委任當地的商標代理人辦理,例如美國須委任美國律師、日本須透過日本代理人。
國外商標的專用期限都是 10 年嗎?
本頁 17 國的專用期限都是 10 年並可延展,但起算點不同:台灣、中國、日本、韓國、菲律賓、美國、加拿大自註冊日起算,其他多數國家自申請日起算。
國外商標註冊後要注意什麼?
要持續在當地使用並保存證據,多數國家連續 3 至 5 年未使用可能被撤銷;菲律賓、柬埔寨、美國等國還須在規定期間主動提出使用宣誓。

延伸閱讀

本頁內容由超群智財權事務所整理,查證日期 2026 年 10 月;各國法規與官方作業時間可能調整,實際申請前請與商標代理人確認。

海外商標布局,先評估再送件

目標市場在哪裡?我們協助檢索當地近似商標、規劃申請國家與類別,並透過各國當地代理人送件與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