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使用宣誓書(Section 8)與使用證據怎麼準備?

重點摘要
- 美國商標註冊後第 5 年至第 6 年間,必須向 USPTO 提出 Section 8 使用宣誓書,證明商標仍在美國商業中使用。
- 每 10 年延展時,也須同時提出使用宣誓與延展申請(Section 8 與 Section 9);各期限後另有 6 個月寬限期但須加費。
- 使用證據(specimen)須顯示註冊的商標實際用在註冊的商品或服務上,未使用的項目應刪除。
- 圖形與文字分開註冊時,合併使用的樣態在實務上通常可作為各自使用的證據;聯合式商標只單獨使用其中一部分,可能不被認定為使用。
- 2019 年 8 月起,住所在美國境外的申請人與註冊人,須委任具美國執業資格的律師辦理 USPTO 程序。
美國商標註冊後,並不是 10 年內都不用管。註冊後第 5 年到第 6 年之間,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出 Section 8 使用宣誓書,附上商標仍在美國使用的證據,否則註冊會被註銷;之後每 10 年延展時,也要再次證明使用。證據必須是註冊的商標實際用在註冊的商品上,沒有使用的商品要刪除。台灣企業辦理這些程序,須委任美國律師。
為什麼美國特別重視「使用」?
美國商標制度源自普通法,商標權的基礎是在商業中實際使用,註冊則是在此基礎上提供更強的保護。因此美國在申請、註冊與維持的各個階段,都會要求申請人或註冊人證明有使用或有真誠的使用意圖。與台灣「註冊後 3 年未使用才可能被他人申請廢止」不同,美國是由註冊人主動定期證明使用,不提出就會失去註冊。
使用宣誓的期限
| 時間 | 應提出的文件 | 未提出的後果 |
|---|---|---|
| 註冊後第 5 年至第 6 年間 | Section 8 使用宣誓書;可同時選擇提出 Section 15 不可爭議性聲明 | 註冊被註銷 |
| 註冊後第 9 年至第 10 年間,以及之後每 10 年 | Section 8 使用宣誓書+ Section 9 延展申請 | 註冊期滿失效 |
各期限屆滿後另有 6 個月的寬限期,但須加繳費用。Section 15 是選擇性的聲明,商標在註冊後連續使用滿 5 年、且沒有相關爭議時可以提出,使商標權在部分爭議事由上不能再被挑戰,對主力品牌很有價值。
使用證據(specimen)要符合哪些條件?
- 顯示的必須是註冊的那個商標,且與註冊樣式一致。
- 必須使用在註冊的商品或服務上。
- 必須是在美國的商業使用,例如在美國銷售或提供服務。
- 每一個類別至少提供一份證據;USPTO 也可能抽查,要求就更多商品提出證據。
| 類型 | 通常可接受 | 通常不被接受 |
|---|---|---|
| 商品 | 商品本體、標籤、吊牌、包裝的照片;顯示商標、商品與購買方式的網頁截圖 | 只有廣告或宣傳單而沒有購買方式、發票、數位修改過的圖片、僅有商品設計稿 |
| 服務 | 提供服務的網頁、廣告、宣傳資料,內容須看得出所提供的服務 | 只有商標而看不出提供什麼服務的資料 |
對沒有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做不實宣誓,可能影響整件註冊的效力。因此宣誓前應逐一檢查,刪除未使用的項目。
圖形和文字分開註冊比較好嗎?
舉例來說,某業者在美國註冊了三件商標:「圖+英文字」聯合式、單獨的「圖形」、單獨的「英文字」,但實際只使用「圖+英文字」合在一起的 Logo,擔心單獨的圖形與文字兩件註冊無法提出使用證據。
判斷原則是:聯合式商標不能拆開單獨使用,若只單獨使用其中的圖或字,可能被視為沒有使用聯合式商標;但兩件獨立註冊的商標可以合在一起使用,只要圖形與文字在整體中各自能被辨識、各自給人獨立的商業印象,實務上通常可作為兩件商標各自使用的證據。
因此,若預算有限,申請時分別註冊「圖形」與「文字」兩件,日後單獨或合併使用都較有彈性,比只註冊一件聯合式商標更有保障;若三件都註冊,則要確認每一件都有對應的使用證據。實際證據是否足夠,仍應由美國律師在提出前審閱。
外國申請人須委任美國律師
自 2019 年 8 月起,USPTO 規定住所或主要營業地在美國境外的申請人、註冊人,辦理商標申請與維持程序時,必須委任具美國執業資格的律師。台灣企業的美國商標,實務上由台灣事務所與美國律師配合辦理:台灣端負責期限管理、整理證據與溝通,美國律師負責審閱證據並向 USPTO 提出文件。為了省錢使用非律師的文件代辦服務,可能因不符規定而延誤或出錯。
使用宣誓前的準備清單
- 確認註冊日,計算第 5 至 6 年、第 9 至 10 年的提出期間並記入行事曆。
- 列出註冊的所有商品或服務,逐一確認是否仍在美國使用。
- 每一類準備清楚的使用證據:商品照片、標籤、網頁截圖(含網址與日期)。
- 確認證據上的商標樣式與註冊樣式一致。
- 刪除未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 評估是否同時提出 Section 15 不可爭議性聲明。
- 交由美國律師審閱後提出。
美國的申請流程與審查時間,請見美國商標註冊;其他國家的使用規定比較,可參考國際商標註冊總覽。
常見問題
美國商標什麼時候要提出使用宣誓書?
沒有提出美國商標使用宣誓書會怎樣?
美國商標的使用證據可以用什麼?
圖文合一的 Logo 可以作為圖形與文字兩件商標的使用證據嗎?
什麼是 Section 15 不可爭議性聲明?
台灣公司申請美國商標一定要找美國律師嗎?
法規依據與參考資料
- USPTO:Keeping your registration alive(Section 8 與 Section 9)
- USPTO:U.S. counsel rule(外國申請人須委任美國律師)
- Lanham Act(美國商標法)§8、§9、§15
本文由超群智財權事務所整理,內容為一般性說明,並依文章更新當時的法規撰寫;法規與官方審查實務可能調整,個案請與商標代理人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