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商標註冊:舊制宣誓登記已失效,新商標法怎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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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 緬甸過去沒有商標法,商標以向註冊局登記所有權宣誓書,並在報紙刊登「商標警示通知」的方式主張權利。
  • 《緬甸商標法》於 2019 年 1 月 30 日公布,2023 年 4 月 1 日施行,並於 2023 年 4 月 26 日全面開放申請。
  • 新制改採先申請原則,舊制的宣誓登記不會自動轉為新法註冊,已在緬甸使用的商標應依新法重新申請。
  • 依新法註冊的商標,保護期間為自申請日起 10 年,可延展。
  • 外國申請人須委任緬甸當地登記的商標代理人,委任書須經公證。

緬甸過去沒有商標法,企業是靠「商標所有權宣誓登記」加上在報紙刊登「商標警示通知」來主張權利。2019 年公布的《緬甸商標法》已於 2023 年 4 月正式施行,改採一般國家的申請、審查與註冊制度,並以先申請者優先。舊制下的宣誓登記不會自動轉成新法的註冊,因此在緬甸有使用商標的企業,應依新法重新申請,否則可能被他人搶先。

舊制:所有權宣誓+商標警示通知

緬甸在政治改革、經濟開放後,一度成為台商拓展東協市場的重點國家,但它曾是全球少數沒有商標法的國家。我們在 2013 年與 2018 年承辦緬甸商標時,當時的做法是:

  1. 委任書(POA)簽署後辦理公證,並經緬甸駐外館處簽證。
  2. 由緬甸當地代理人向註冊局登記「商標所有權宣誓書」(Declaration of Ownership)。
  3. 在官方指定的報紙刊登「商標警示通知」(Trademark Cautionary Notice),向公眾宣示商標權利。

整個程序約 1 至 2 個月可以完成,但效力有限,實務上大約每 3 年要重新刊登警示通知以維持效果。這套做法沒有實體審查,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商標註冊。

新制:2023 年《緬甸商標法》正式施行

項目舊制(2023 年以前)新制(緬甸商標法)
法律依據無商標法,依登記與相關法規運作2019 年 1 月 30 日公布,2023 年 4 月 1 日施行
主管機關契據登記單位緬甸商務部智慧財產局
取得方式所有權宣誓登記+報紙刊登警示通知申請、審查、公告後註冊
權利原則以使用與宣示主張權利先申請原則
保護期間實務上約每 3 年重新刊登自申請日起 10 年,可延展
第三人異議無公告期間第三人可提出異議

新制施行前,緬甸自 2020 年 10 月起開放「軟啟動期」,讓舊制下已登記並在緬甸使用的商標權人優先重新申請;2023 年 4 月 26 日起則全面開放所有人申請。

持有舊制登記的企業要注意什麼?

  • 舊制登記不會自動轉為新法註冊:若尚未依新法重新申請,應盡快提出。在先申請原則下,他人可能搶先申請相同商標。
  • 整理舊制資料與使用證據:舊制的宣誓登記、警示通知刊登紀錄,以及在緬甸的銷售與廣告資料,日後若發生爭議,可作為先使用與知名度的參考。
  • 確認申請的商品範圍:新制依國際分類指定商品或服務,應依目前與未來在緬甸的營業項目規劃。
  • 監看他人申請:新制有公告異議程序,若發現他人申請與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

新制的申請流程(概要)

  1. 商標查詢與評估。
  2. 簽署委任書並辦理公證,委任緬甸當地登記的商標代理人。
  3. 向緬甸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指定商品或服務類別。
  4. 形式審查與實體審查;有問題時答辯或補正。
  5. 公告,接受第三人異議。
  6. 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後核准註冊,取得註冊證。

各階段的實際期間、異議期與規費,依緬甸智慧財產局最新公告與當地代理人提供的資訊為準。

申請準備清單

  1. 確認要申請的商標樣式:英文、緬甸文、中文或 Logo。
  2. 確認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
  3. 準備申請人資料與委任書,安排公證。
  4. 若持有舊制登記,整理宣誓書與刊登紀錄。
  5. 整理在緬甸的使用證據。
  6. 若同時布局其他東協國家,一併規劃申請順序。

常見誤解

  • 「以前登記過,現在還有效」:舊制的宣誓登記在新法下不當然受保護,應重新申請。
  • 「緬甸還是可以靠報紙聲明」:新法施行後,刊登警示通知已不是取得商標權的方式。
  • 「東協一國註冊,其他國家也有效」:東協各國的商標制度各自獨立,須分別申請。

東南亞其他國家的制度,可參考越南、泰國、柬埔寨商標註冊,或國際商標註冊總覽。

常見問題

緬甸現在有商標法嗎?
有。《緬甸商標法》於 2019 年 1 月 30 日公布,2023 年 4 月 1 日施行,並於 2023 年 4 月 26 日全面開放申請,改採先申請原則。
以前在緬甸做的商標所有權宣誓登記還有效嗎?
舊制的宣誓登記與警示通知不會自動轉為新法註冊,在先申請原則下,應依新法重新申請,才能確保商標受到保護。
緬甸新法註冊的商標可以用多久?
依緬甸商標法,註冊商標自申請日起保護 10 年,期滿可延展。
台灣企業可以自己申請緬甸商標嗎?
外國申請人須委任緬甸當地登記的商標代理人辦理,委任書須經公證。
緬甸新制有異議程序嗎?
有。新制申請案會公告,公告期間第三人可以提出異議;實際期間依緬甸智慧財產局規定,以當地代理人最新資訊為準。
在東協其他國家註冊的商標,在緬甸有效嗎?
沒有。東協各國的商標制度各自獨立,須在緬甸另外申請。

法規依據與參考資料

  • Myanmar Trademark Law(Pyidaungsu Hluttaw Law No. 3/2019)
  • 緬甸商務部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Ministry of Commerce)

本文由超群智財權事務所整理,內容為一般性說明,並依文章更新當時的法規撰寫;法規與官方審查實務可能調整,個案請與商標代理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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