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著作權標示與存證方式

著作權與商業法律|超群智財權商標知識

重點摘要

  • 依著作權法第 10 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要登記或註冊。
  • 台灣在 1998 年 1 月修法時廢除了官方的著作權登記,現在民間的登錄服務只能當作存證的參考。
  • 依著作權法第 13 條,在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上以通常方法表示著作人姓名者,推定為該著作的著作人。
  • 標示之外,應保存草稿、原始檔、創作日期紀錄等創作過程資料,必要時以公證或存證信函強化證明力。
  • 員工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與外包委任的著作,權利歸屬依著作權法第 11、12 條判斷,最好以契約事先約定。

在台灣,著作完成的那一刻就自動享有著作權,不需要也無法向政府登記。要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最基本的方法是在作品上標示姓名與年份,依著作權法第 13 條取得「推定為著作人」的效果;再搭配保存草稿、原始檔與創作過程紀錄,必要時以公證或存證方式強化證據。員工或外包完成的作品,權利歸屬要另外依契約與法律判斷。

台灣還有著作權登記嗎?

沒有。台灣著作權制度的演變如下:

時間制度
1985 年 7 月以前註冊保護主義:著作須經主管機關註冊,才受著作權保護
1985 年 7 月修法改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保留註冊制度作為存證
1992 年 6 月修法改為著作權登記制度,仍僅具存證性質
1998 年 1 月修法廢除登記,著作權的取得與證明不再經由官方

現行著作權法第 10 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不論是否公開發表,都不需要像商標或專利一樣申請註冊。曾有中國遊戲軟體公司詢問如何在台灣辦理軟體著作權登記,答案是台灣已不受理官方登記;民間雖有登錄服務,但只能作為存證參考,在訴訟上的效力仍須個案判斷。

法律上的推定:著作權法第 13 條

著作權法第 13 條規定:在著作的原件或已發行的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的方法表示著作人的本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的著作人;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也準用這項推定。

「推定」的意思是,只要作品上清楚標示,法律就先假設您是著作人,發生爭議時,由主張不是的一方負責舉證推翻。這可以大幅減輕訴訟中的舉證負擔。

著作權標示怎麼寫?

例如咖啡豆包裝上印有自己創作的油畫圖案,可以這樣標示:

  • © 2026 創作者姓名 All Rights Reserved
  • Copyright © 2026 創作者姓名 版權所有
  • © 2026 公司名稱 版權所有,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標示的重點是「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的姓名」與「年份或發行日期」。網站、簡報、產品說明書、設計稿、照片,都可以在頁尾或適當位置加上標示。

標示之外,還有哪些存證方式?

推定可以被反證推翻,真正發生爭議時,最有力的仍是能證明創作過程的資料。常見的存證方式比較如下:

存證方式做法證明力與成本
保存創作過程草圖、手稿、各版本原始檔、軟體的版本控制紀錄成本最低,最能證明原創
電子紀錄檔案建立日期、雲端備份、寄給客戶或自己的電子郵件成本低,但電子資料可能被質疑修改
公開發表出版、展覽、社群貼文,留下公開的日期能證明某日已存在,但不一定能證明誰創作
存證信函將作品內容附於存證信函寄給自己可證明某日已存在,但附件內容有限
公證由公證人就作品的存在與日期作成證明證明力較強,需要費用
國外自願登記例如中國或美國的著作權登記取得官方登記證書,作為初步證據

員工、外包完成的作品屬於誰?

企業最常遇到的著作權問題,不是被侵權,而是「這個作品到底屬於誰」:

  • 員工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權法第 11 條):若沒有約定,原則上以員工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可以用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著作權法第 12 條):例如委託外部設計師設計 Logo、拍攝商品照。若沒有約定,原則上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也歸受聘人,出資人只能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

因此委外創作時,契約中應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出資的一方,並約定受聘人不對出資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日後修改、延伸使用才不會有爭議。

國外的自願登記有用嗎?

中國國家版權局體系與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都受理著作權的自願登記,可以取得官方核發的登記證書,作為權利歸屬的初步證據。台灣、中國與美國都是 WTO 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的國民待遇原則,各會員國民的著作在台灣本來就受保護,登記並不是取得保護的條件,而是方便舉證的工具。

要注意,多數國家的著作權登記只做形式審查,不會查證申請人是否為真正的創作者,因此在爭議中仍可能被要求證明原創。Logo 該用商標還是著作權保護,請見LOGO 要申請商標還是著作權登記?;中國版權登記請見中國大陸著作權(版權)登記。

常見問題

台灣可以申請著作權登記嗎?
不行。官方的著作權登記已在 1998 年 1 月修法時廢除,作品一完成,創作者就自動享有著作權,不需要也無法登記。
沒有登記,要怎麼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
依著作權法第 13 條,在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上以通常方法表示著作人姓名,即推定為著作人;另應保存草稿、原始檔、創作日期等創作過程資料,必要時以公證或存證方式強化。
著作權標示要怎麼寫?
常見寫法為「© 年份 著作人姓名 All Rights Reserved」或「Copyright © 年份 著作人姓名 版權所有」,重點是標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姓名與年份。
員工在工作時創作的作品,著作權屬於誰?
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若無約定,原則上以員工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雙方也可以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請外部設計師設計的作品,著作權屬於誰?
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若無約定,原則上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也歸受聘人,出資人只能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因此應在契約中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
外國人的著作在台灣受保護嗎?需要來台登記嗎?
WTO 會員國民的著作,依國民待遇原則在台灣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需要來台登記。

法規依據與參考資料

本文由超群智財權事務所整理,內容為一般性說明,並依文章更新當時的法規撰寫;法規與官方審查實務可能調整,個案請與商標代理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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