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別人搶先註冊怎麼辦?審查中、已註冊的處理方式

重點摘要
- 台灣商標採先申請先註冊原則,單純先使用但沒有申請,原則上無法對抗他人在先的申請。
- 若對方是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等關係知悉您先使用的商標而申請,可依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主張不得註冊。
- 對方審查中可向智慧財產局提供資料;註冊公告後 3 個月內可提出異議;之後由利害關係人在註冊公告後 5 年內申請評定。
- 勝負關鍵在兩類證據:您確實先使用的事實,以及對方是知悉後才申請的關聯。
- 來不及撤銷對方商標時,在對方申請日前已善意使用的人,仍可依商標法第 36 條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
商標被別人搶先註冊時,處理方式取決於對方案件的進度:審查中可以向智慧財產局提供資料,註冊公告後 3 個月內可以提出異議,超過後由利害關係人在註冊公告 5 年內申請評定。能否成功,關鍵在於證明您先使用,以及對方是因為合作、地緣或業務往來而知道您的商標才去申請。
先使用卻被搶註,為什麼對方可以申請?
台灣商標制度採「註冊主義」,也就是誰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並取得註冊,誰就享有商標權。這個制度的好處是權利清楚、容易查詢,但也帶來一個問題:已經使用多年、卻一直沒有申請的店名或品牌,可能被別人搶先註冊。
常見的情境包括:開店一兩年生意穩定後才想到要申請,卻發現同名商標幾個月前已被人提出申請;離職員工、前加盟主、經銷商在合作結束後用原品牌申請;或是同一條街的同業看到生意好,搶先登記相同名稱。
為了避免註冊主義被用來做不正當競爭,商標法另外設了幾項例外規定,讓真正的先使用者有機會救濟。
可以主張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 條文 | 內容摘要 | 典型情境 |
|---|---|---|
| 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 |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商標,申請人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該商標存在 | 前員工、前加盟主、經銷商、供應商、同商圈同業搶註 |
| 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 |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有致混淆誤認,或減損其識別性、信譽之虞 | 搶註知名品牌,不以該品牌在台灣註冊為必要 |
| 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3 款 | 在他人商標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者,不受其商標權拘束,但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 | 無法撤銷對方商標時,保住自己的使用 |
其中最常被引用的是第 12 款,但它有兩個要件缺一不可:一是您確實「先使用」,二是對方「知悉」您的商標。如果兩個商標相似純屬巧合,第 12 款就很難成立。
依對方案件進度,有哪些處理方式?
| 對方案件狀態 | 可採取的行動 | 期限 | 可提出的人 |
|---|---|---|---|
| 申請中、審查中 | 以書面向智慧財產局說明搶註情形並提供證據 | 審查結果出來前 | 任何人 |
| 已核准、註冊公告 | 提出異議 | 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 | 任何人 |
| 已註冊一段時間 | 申請評定 | 以第 12 款等事由,須在註冊公告日後 5 年內;惡意搶註著名商標等情形不受限 | 利害關係人 |
審查中:成本最低的時機
到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可以找到對方的申請案號、指定商品與審查進度。在審查結果出來前,以書面說明搶註的事實、附上先使用與雙方關係的證據,請審查官在審查時一併考量。若能在這個階段讓對方的申請被核駁,就不必再走異議或評定程序。
已公告:把握 3 個月異議期
對方取得核准、繳費後會公告註冊。依商標法第 48 條,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請求撤銷註冊。異議期很短,建議平時就定期監看與自己品牌相近的新申請案。
已註冊:評定程序
錯過異議期後,利害關係人仍可申請評定。依商標法第 58 條,以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等事由申請評定,須在註冊公告日後 5 年內提出;對他人著名商標惡意搶註等情形,則不受 5 年限制。
勝負關鍵:要準備哪些證據?
一、先使用的證據
要證明您在對方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這個商標。證據上要看得到商標、看得到日期,越早、越連續越好:
- 營業登記、公司登記資料,以及店面招牌的照片
- 印有商標的發票、收據、出貨單、進貨單
- 產品包裝、菜單、型錄、名片
- 網站、社群粉絲專頁的建立日期與歷史貼文
- 媒體報導、廣告刊登紀錄、參展資料
二、對方知悉的證據
要證明對方是因為某種關係而知道您的商標。智慧財產局會依客觀事證個案判斷,常見的考量包括:
- 契約關係:加盟、經銷、代理、委託製造等合約。
- 地緣關係:位於同一條街、同一商圈或同一生活圈,消費者明顯重疊。
- 業務往來:曾有交易、詢價、合作洽談的往來紀錄。
- 其他關係:曾有僱傭、親屬、合夥等關係。
此外,商標本身越有獨創性,越難以「巧合」解釋,對主張搶註越有利;若是很常見的名稱,判斷上就會比較嚴格。
撤銷不了對方的商標,我還能繼續用嗎?
可以,但有範圍限制。依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3 款,在對方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人,不受對方商標權的拘束,可以繼續在原本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使用。不過:
- 只能在原使用範圍內,例如原本只有一家店,不能藉此擴大展店或延伸到新商品。
- 商標權人可以要求您附加適當的區別標示。
- 您必須能證明使用日期確實早於對方的申請日,因此平時保存使用證據非常重要。
曾經被別人申請、後來失效的商標,我可以註冊嗎?
可以。例如國外品牌曾經來台申請,核准後沒有在期限內繳納註冊費,核准審定就會失效,不會成為您申請的障礙。但要注意兩個例外:若該品牌仍在台灣持續銷售,而您又和對方有往來,對方仍可能以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主張您才是搶註的一方;若該品牌屬於著名商標,也可能以第 11 款提出爭議。這兩款都不以對方在台灣取得註冊為必要。
收到搶註者寄來的警告信怎麼辦?
有時搶註者取得註冊後,會反過來寄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要求原本的使用者停止使用、拆除招牌,甚至要求賠償或高價購買商標。收到這類信件時,建議依以下順序處理,不要急著回覆或答應任何條件:
- 確認對方的權利:到商標檢索系統確認對方商標是否真的已經註冊、註冊號、指定商品,以及申請日與註冊公告日。
- 比對自己的使用時間:整理自己最早開始使用的日期與證據,確認是否早於對方的申請日。
- 計算可用的程序與期限:若仍在註冊公告後 3 個月內,可以提出異議;超過則評估在 5 年內申請評定。
- 評估先使用抗辯:若無法撤銷對方商標,評估自己是否符合善意先使用的要件,以及原使用範圍有多大。
- 再決定回覆內容:回覆時說明自己的先使用事實與法律依據,避免承認侵權或做出不必要的承諾。
若對方商標本身是因知悉您的商標而搶註,對方的警告信反而可以成為「知悉」的佐證之一,應妥善保存。
舉例:同商圈的搶註怎麼主張?
舉例來說,一家早餐店在巷口經營了兩年,店名在附近社區頗有名氣。隔壁街新開的同業在開幕前,以相同店名申請了商標。此時早餐店可以整理兩年來的營業登記、招牌照片、外送平台上架紀錄與顧客評論,證明先使用;再以兩家店位於同一生活圈、消費者明顯重疊,說明對方不可能不知道這個店名,依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主張不得註冊。若對方案件還在審查中,越早提出越好。
常見錯誤
- 以為先使用就有權利:在註冊主義下,先使用只能在特定條件下救濟,不能直接對抗對方的註冊。
- 錯過異議期:沒有監看對方案件進度,等到對方發函警告才發現,已經只能走評定。
- 沒有保存使用證據:店開了很多年,卻拿不出有日期的證據,先使用與善意使用都難以主張。
- 只顧著爭議,忘了自己申請:在主張對方搶註的同時,也應盡快提出自己的商標申請。
什麼情況建議找商標代理人?
- 需要判斷對方案件處於哪個階段、該走哪個程序,以及期限還剩多少。
- 需要整理先使用與雙方關係的證據,並撰寫異議或評定理由。
- 已收到對方的侵權警告,需要評估善意先使用抗辯是否成立。
- 同時涉及國外市場的搶註問題。
預防搶註的檢查清單
- 品牌名稱確定後、開始對外使用前,就提出商標申請。
- 與加盟主、經銷商、代工廠簽約時,約定對方不得申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 主要商品之外,評估容易被搶註的相關類別。
- 定期查詢是否有人申請與自己相近的商標。
- 保存有日期的使用證據,並定期備份。
- 有海外銷售或代工計畫時,提早在當地申請,詳見商標在中國被搶註怎麼辦?。
常見問題
我比對方早使用商標,為什麼還會被搶註?
發現商標被搶註,期限有多久?
要準備哪些證據才能主張對方搶註?
如果撤銷不了對方的商標,我還能繼續用嗎?
被搶註的同時,我還需要自己申請商標嗎?
怎麼預防商標被搶註?
法規依據與參考資料
- 商標法第 30 條、第 36 條、第 48 條、第 5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審查基準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本文由超群智財權事務所整理,內容為一般性說明,並依文章更新當時的法規撰寫;法規與官方審查實務可能調整,個案請與商標代理人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