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別人搶先註冊怎麼辦?審查中、已註冊的處理方式

商標爭議與權利維護|超群智財權商標知識

重點摘要

  • 台灣商標採先申請先註冊原則,單純先使用但沒有申請,原則上無法對抗他人在先的申請。
  • 若對方是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等關係知悉您先使用的商標而申請,可依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主張不得註冊。
  • 對方審查中可向智慧財產局提供資料;註冊公告後 3 個月內可提出異議;之後由利害關係人在註冊公告後 5 年內申請評定。
  • 勝負關鍵在兩類證據:您確實先使用的事實,以及對方是知悉後才申請的關聯。
  • 來不及撤銷對方商標時,在對方申請日前已善意使用的人,仍可依商標法第 36 條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

商標被別人搶先註冊時,處理方式取決於對方案件的進度:審查中可以向智慧財產局提供資料,註冊公告後 3 個月內可以提出異議,超過後由利害關係人在註冊公告 5 年內申請評定。能否成功,關鍵在於證明您先使用,以及對方是因為合作、地緣或業務往來而知道您的商標才去申請。

先使用卻被搶註,為什麼對方可以申請?

台灣商標制度採「註冊主義」,也就是誰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並取得註冊,誰就享有商標權。這個制度的好處是權利清楚、容易查詢,但也帶來一個問題:已經使用多年、卻一直沒有申請的店名或品牌,可能被別人搶先註冊。

常見的情境包括:開店一兩年生意穩定後才想到要申請,卻發現同名商標幾個月前已被人提出申請;離職員工、前加盟主、經銷商在合作結束後用原品牌申請;或是同一條街的同業看到生意好,搶先登記相同名稱。

為了避免註冊主義被用來做不正當競爭,商標法另外設了幾項例外規定,讓真正的先使用者有機會救濟。

可以主張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條文內容摘要典型情境
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商標,申請人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該商標存在前員工、前加盟主、經銷商、供應商、同商圈同業搶註
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有致混淆誤認,或減損其識別性、信譽之虞搶註知名品牌,不以該品牌在台灣註冊為必要
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3 款在他人商標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者,不受其商標權拘束,但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無法撤銷對方商標時,保住自己的使用

其中最常被引用的是第 12 款,但它有兩個要件缺一不可:一是您確實「先使用」,二是對方「知悉」您的商標。如果兩個商標相似純屬巧合,第 12 款就很難成立。

依對方案件進度,有哪些處理方式?

對方案件狀態可採取的行動期限可提出的人
申請中、審查中以書面向智慧財產局說明搶註情形並提供證據審查結果出來前任何人
已核准、註冊公告提出異議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任何人
已註冊一段時間申請評定以第 12 款等事由,須在註冊公告日後 5 年內;惡意搶註著名商標等情形不受限利害關係人

審查中:成本最低的時機

到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可以找到對方的申請案號、指定商品與審查進度。在審查結果出來前,以書面說明搶註的事實、附上先使用與雙方關係的證據,請審查官在審查時一併考量。若能在這個階段讓對方的申請被核駁,就不必再走異議或評定程序。

已公告:把握 3 個月異議期

對方取得核准、繳費後會公告註冊。依商標法第 48 條,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請求撤銷註冊。異議期很短,建議平時就定期監看與自己品牌相近的新申請案。

已註冊:評定程序

錯過異議期後,利害關係人仍可申請評定。依商標法第 58 條,以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等事由申請評定,須在註冊公告日後 5 年內提出;對他人著名商標惡意搶註等情形,則不受 5 年限制。

勝負關鍵:要準備哪些證據?

一、先使用的證據

要證明您在對方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這個商標。證據上要看得到商標、看得到日期,越早、越連續越好:

  • 營業登記、公司登記資料,以及店面招牌的照片
  • 印有商標的發票、收據、出貨單、進貨單
  • 產品包裝、菜單、型錄、名片
  • 網站、社群粉絲專頁的建立日期與歷史貼文
  • 媒體報導、廣告刊登紀錄、參展資料

二、對方知悉的證據

要證明對方是因為某種關係而知道您的商標。智慧財產局會依客觀事證個案判斷,常見的考量包括:

  • 契約關係:加盟、經銷、代理、委託製造等合約。
  • 地緣關係:位於同一條街、同一商圈或同一生活圈,消費者明顯重疊。
  • 業務往來:曾有交易、詢價、合作洽談的往來紀錄。
  • 其他關係:曾有僱傭、親屬、合夥等關係。

此外,商標本身越有獨創性,越難以「巧合」解釋,對主張搶註越有利;若是很常見的名稱,判斷上就會比較嚴格。

撤銷不了對方的商標,我還能繼續用嗎?

可以,但有範圍限制。依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3 款,在對方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人,不受對方商標權的拘束,可以繼續在原本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使用。不過:

  • 只能在原使用範圍內,例如原本只有一家店,不能藉此擴大展店或延伸到新商品。
  • 商標權人可以要求您附加適當的區別標示。
  • 您必須能證明使用日期確實早於對方的申請日,因此平時保存使用證據非常重要。

曾經被別人申請、後來失效的商標,我可以註冊嗎?

可以。例如國外品牌曾經來台申請,核准後沒有在期限內繳納註冊費,核准審定就會失效,不會成為您申請的障礙。但要注意兩個例外:若該品牌仍在台灣持續銷售,而您又和對方有往來,對方仍可能以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主張您才是搶註的一方;若該品牌屬於著名商標,也可能以第 11 款提出爭議。這兩款都不以對方在台灣取得註冊為必要。

收到搶註者寄來的警告信怎麼辦?

有時搶註者取得註冊後,會反過來寄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要求原本的使用者停止使用、拆除招牌,甚至要求賠償或高價購買商標。收到這類信件時,建議依以下順序處理,不要急著回覆或答應任何條件:

  1. 確認對方的權利:到商標檢索系統確認對方商標是否真的已經註冊、註冊號、指定商品,以及申請日與註冊公告日。
  2. 比對自己的使用時間:整理自己最早開始使用的日期與證據,確認是否早於對方的申請日。
  3. 計算可用的程序與期限:若仍在註冊公告後 3 個月內,可以提出異議;超過則評估在 5 年內申請評定。
  4. 評估先使用抗辯:若無法撤銷對方商標,評估自己是否符合善意先使用的要件,以及原使用範圍有多大。
  5. 再決定回覆內容:回覆時說明自己的先使用事實與法律依據,避免承認侵權或做出不必要的承諾。

若對方商標本身是因知悉您的商標而搶註,對方的警告信反而可以成為「知悉」的佐證之一,應妥善保存。

舉例:同商圈的搶註怎麼主張?

舉例來說,一家早餐店在巷口經營了兩年,店名在附近社區頗有名氣。隔壁街新開的同業在開幕前,以相同店名申請了商標。此時早餐店可以整理兩年來的營業登記、招牌照片、外送平台上架紀錄與顧客評論,證明先使用;再以兩家店位於同一生活圈、消費者明顯重疊,說明對方不可能不知道這個店名,依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主張不得註冊。若對方案件還在審查中,越早提出越好。

常見錯誤

  • 以為先使用就有權利:在註冊主義下,先使用只能在特定條件下救濟,不能直接對抗對方的註冊。
  • 錯過異議期:沒有監看對方案件進度,等到對方發函警告才發現,已經只能走評定。
  • 沒有保存使用證據:店開了很多年,卻拿不出有日期的證據,先使用與善意使用都難以主張。
  • 只顧著爭議,忘了自己申請:在主張對方搶註的同時,也應盡快提出自己的商標申請。

什麼情況建議找商標代理人?

  • 需要判斷對方案件處於哪個階段、該走哪個程序,以及期限還剩多少。
  • 需要整理先使用與雙方關係的證據,並撰寫異議或評定理由。
  • 已收到對方的侵權警告,需要評估善意先使用抗辯是否成立。
  • 同時涉及國外市場的搶註問題。

預防搶註的檢查清單

  1. 品牌名稱確定後、開始對外使用前,就提出商標申請。
  2. 與加盟主、經銷商、代工廠簽約時,約定對方不得申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3. 主要商品之外,評估容易被搶註的相關類別。
  4. 定期查詢是否有人申請與自己相近的商標。
  5. 保存有日期的使用證據,並定期備份。
  6. 有海外銷售或代工計畫時,提早在當地申請,詳見商標在中國被搶註怎麼辦?。

常見問題

我比對方早使用商標,為什麼還會被搶註?
因為台灣商標採先申請先註冊原則,單純先使用但沒有申請,原則上無法對抗他人在先的申請。只有在對方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等關係知悉您的商標而申請時,才能依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主張不得註冊。
發現商標被搶註,期限有多久?
對方案件審查中可隨時提供資料;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超過異議期間,利害關係人以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等事由申請評定,須在註冊公告日後 5 年內提出。
要準備哪些證據才能主張對方搶註?
需要兩類證據:一是先使用的證據,例如營業登記、招牌照片、印有商標的發票與包裝、社群貼文,日期要早於對方申請日;二是雙方存在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僱傭親屬等關係,足以證明對方知悉您的商標。
如果撤銷不了對方的商標,我還能繼續用嗎?
在對方申請日前已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人,可依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3 款,在原本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繼續使用,但不能擴大範圍,商標權人也可以要求附加適當的區別標示。
被搶註的同時,我還需要自己申請商標嗎?
需要。主張對方搶註是在排除障礙,自己的權利仍須透過申請取得。建議在提出異議或評定的同時,盡快提出自己的商標申請。
怎麼預防商標被搶註?
最有效的方法是在品牌對外使用前就提出申請,並在加盟、經銷、代工合約中約定對方不得申請相同或近似商標,同時定期查詢是否有人申請相近的商標。

法規依據與參考資料

本文由超群智財權事務所整理,內容為一般性說明,並依文章更新當時的法規撰寫;法規與官方審查實務可能調整,個案請與商標代理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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