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評定、廢止怎麼選?時效與暫緩審理一次看

商標爭議與權利維護|超群智財權商標知識

重點摘要

  • 異議與評定處理「註冊時就不該核准」的問題;廢止處理「註冊後」發生的問題,例如連續 3 年未使用。
  • 異議須在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提出,任何人都可以申請。
  • 評定由利害關係人申請,以描述性、近似、搶註等多數事由申請時,須在註冊公告日後 5 年內提出。
  • 廢止最常用的事由是無正當事由連續 3 年未使用,商標須已註冊滿 3 年;對方歇業無法答辯時最容易成立。
  • 相關案件尚未確定時,可依智慧財產局《商標爭議案件程序審查基準》請求暫緩審理,等待另案結果。

要讓他人的商標註冊被撤銷,先判斷問題發生在什麼時候:商標「註冊時」就有不得註冊的事由,在註冊公告後 3 個月內用異議,之後由利害關係人在 5 年內申請評定;商標「註冊後」才出問題,例如連續 3 年沒有使用、變成通用名稱,則申請廢止。選錯程序或錯過期限,案件可能直接被駁回。

三種程序一次比較

項目異議評定廢止
處理的問題註冊時違反不得註冊事由註冊時違反不得註冊事由註冊後的使用問題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 48 條商標法第 57、58 條商標法第 63 條
提出期限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多數事由為註冊公告日後 5 年內;惡意搶註著名商標等情形不受限無固定期限,但須符合要件,例如註冊滿 3 年
誰可以提出任何人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提請任何人,或智慧財產局依職權
常見事由近似、識別性不足、搶註、著名商標同異議連續 3 年未使用、自行變換致混淆、成為通用名稱、使用致公眾誤認

異議與評定主張的事由基本相同,差別在於提出的時間點與申請人資格:公告後 3 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異議,之後只能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評定。

怎麼選對程序?四個判斷步驟

  1. 找出問題的時間點:問題在註冊時就存在(例如與您的在先商標近似、對方搶註),還是註冊後才發生(例如沒有使用)?前者看異議或評定,後者看廢止。
  2. 計算註冊公告日:到商標檢索系統查詢對方的註冊公告日,判斷是否還在 3 個月異議期內,或 5 年評定期內。
  3. 確認申請資格:評定須為利害關係人,例如在先商標的權利人、被搶註的先使用人,或因該商標而被核駁的申請人。
  4. 評估證據強弱:若同時符合多種程序,選擇證據最充分、最容易成立的程序;必要時可以併行,例如同時提出評定與廢止。

評定的 5 年期限,過了還有辦法嗎?

依商標法第 58 條,以不具識別性(描述性)、與他人商標近似、搶註他人先使用商標等事由申請評定,自註冊公告日後滿 5 年就不得再提出;對他人著名商標惡意搶註等情形,則不受 5 年的限制。

舉例來說,若想撤銷一件已註冊超過 5 年的商標,理由是它只是在描述商品功能、當初不該核准,這時已無法再以描述性為由申請評定。但仍可以從其他方向著手:

  • 若對方根本沒有使用,可依第 63 條以連續 3 年未使用申請廢止。
  • 若該名稱在市場上已成為商品的通用名稱,也可依第 63 條申請廢止。
  • 若只是要繼續使用,可依第 36 條主張自己是以誠實信用方法說明商品,不受對方商標權拘束。

廢止:最常用的是「3 年未使用」

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註冊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 3 年者,智慧財產局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實務上要注意:

  • 先確認註冊日:商標至少要註冊滿 3 年才有「迄未使用滿 3 年」的問題;對註冊未滿 3 年的商標申請廢止,被申請人可以主張申請不合法。
  • 申請人須提出具體事證:例如實地與網路的市場調查、公司停業或解散資料、對方網站與通路的現況,不能只憑主觀推測。
  • 使用要在台灣、用在註冊的商品上:只用於外銷而未在國內使用,或只用在其他商品上,都可能被認定未使用。
  • 對方歇業時最容易成立:若商標權人仍在營業,通常會提出各種使用證據答辯,爭點容易變成證據真偽之爭,程序也較長。

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被引用他人近似商標時,對長期未使用的引證商標申請廢止,是常見的突破策略,詳見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怎麼辦?。其他國家多半也有類似規定,期限以 3 年或 5 年最常見。

自己的商標被提出異議或廢止,怎麼答辯?

商標核准後設有公告期間讓公眾提出異議,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公眾審查」制度,用來彌補審查可能的疏漏,並不代表當初審查有違法之處。被異議或被申請廢止時,建議:

  1. 在期限內答辯:不答辯時,審查官仍會依職權審查,不會完全偏向對方;但沒有把有利的論點與證據提出來,通常會處於劣勢。
  2. 先研究對方的理由書:找出對方主張的法條與證據,判斷哪些主張有道理、哪些可以反駁。
  3. 被異議時:從商標不近似、商品不類似、無混淆之虞、非搶註、申請時善意等角度說明,並附證據。
  4. 被申請廢止時:提出近 3 年在台灣、在註冊商品上實際使用的證據,例如有日期的發票、出貨單、廣告、包裝照片;或說明未使用的正當事由。
  5. 評估商標的重要性:主力品牌應積極答辯;若已不再使用,也可評估投入的成本是否值得。

已繳納的申請與註冊規費,不會因為商標被撤銷而退還。

暫緩審理:等另一個案子的結果

過去暫緩審理是同業間的實務技巧,現在智慧財產局已在《商標爭議案件程序審查基準》中明列可以請求暫緩審理的情形,例如:

  • 系爭商標或據爭商標另案涉有商標爭議案件
  • 多件案情相關的爭議案件中,有案件經處分後進入行政救濟
  • 系爭或據爭商標另案申請延展、移轉或授權登記
  • 系爭或據爭商標另案申請分割或減縮商品或服務
  • 原處分經撤銷而尚在行政救濟階段
  • 雙方當事人欲進行協商

在一般申請案中,若被引證的近似商標即將期滿且尚未延展,或已對它提出廢止,也可以向審查官說明並請求暫緩審理。引證商標失效後,障礙就自然排除。收到核前通知時,不妨先查一下引證商標的專用期限。

常見錯誤

  • 錯過 3 個月異議期:沒有監看商標公報,等發現時只能走評定,還要具備利害關係人資格。
  • 對註冊未滿 3 年的商標申請廢止:程序要件不合,浪費時間與規費。
  • 只有主張沒有證據:爭議程序的勝負取決於證據,空泛的主張很難成立。
  • 自己的商標沒有保存使用證據:被申請廢止時拿不出證據,商標就可能被廢止。

常見問題

商標異議和評定有什麼不同?
兩者主張的事由基本相同,都是針對商標註冊時就違反不得註冊的規定。異議須在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提出,任何人都可以申請;之後只能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評定,且多數事由須在註冊公告日後 5 年內提出。
商標註冊超過 5 年,還能撤銷嗎?
以描述性、近似、搶註等事由申請評定,註冊公告滿 5 年後就不得提出,惡意搶註著名商標等情形例外。但若商標連續 3 年未使用或已成為通用名稱,仍可依商標法第 63 條申請廢止。
商標 3 年未使用廢止要怎麼申請?
須確認商標已註冊滿 3 年,並蒐集對方無正當事由連續 3 年未在台灣、未在註冊商品上使用的具體事證,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對方公司已歇業、無法答辯時最容易成立。
自己的商標被申請廢止,要準備什麼?
應提出近 3 年在台灣、在註冊的商品或服務上實際使用的證據,例如有日期的發票、出貨單、廣告、包裝照片,或說明未使用的正當事由。
什麼情況可以請求暫緩審理?
例如系爭或據爭商標另案涉有爭議、申請延展、移轉、分割或減縮,或雙方欲進行協商等情形。一般申請案若引證商標即將期滿未延展或已被申請廢止,也可請求暫緩審理。
商標被異議撤銷,規費會退嗎?
不會。異議是法定的公眾審查程序,已繳納的申請與註冊規費不會因商標被撤銷而退還。

法規依據與參考資料

本文由超群智財權事務所整理,內容為一般性說明,並依文章更新當時的法規撰寫;法規與官方審查實務可能調整,個案請與商標代理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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