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評定、廢止怎麼選?時效與暫緩審理一次看

重點摘要
- 異議與評定處理「註冊時就不該核准」的問題;廢止處理「註冊後」發生的問題,例如連續 3 年未使用。
- 異議須在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提出,任何人都可以申請。
- 評定由利害關係人申請,以描述性、近似、搶註等多數事由申請時,須在註冊公告日後 5 年內提出。
- 廢止最常用的事由是無正當事由連續 3 年未使用,商標須已註冊滿 3 年;對方歇業無法答辯時最容易成立。
- 相關案件尚未確定時,可依智慧財產局《商標爭議案件程序審查基準》請求暫緩審理,等待另案結果。
要讓他人的商標註冊被撤銷,先判斷問題發生在什麼時候:商標「註冊時」就有不得註冊的事由,在註冊公告後 3 個月內用異議,之後由利害關係人在 5 年內申請評定;商標「註冊後」才出問題,例如連續 3 年沒有使用、變成通用名稱,則申請廢止。選錯程序或錯過期限,案件可能直接被駁回。
三種程序一次比較
| 項目 | 異議 | 評定 | 廢止 |
|---|---|---|---|
| 處理的問題 | 註冊時違反不得註冊事由 | 註冊時違反不得註冊事由 | 註冊後的使用問題 |
| 法律依據 | 商標法第 48 條 | 商標法第 57、58 條 | 商標法第 63 條 |
| 提出期限 | 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 | 多數事由為註冊公告日後 5 年內;惡意搶註著名商標等情形不受限 | 無固定期限,但須符合要件,例如註冊滿 3 年 |
| 誰可以提出 | 任何人 | 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提請 | 任何人,或智慧財產局依職權 |
| 常見事由 | 近似、識別性不足、搶註、著名商標 | 同異議 | 連續 3 年未使用、自行變換致混淆、成為通用名稱、使用致公眾誤認 |
異議與評定主張的事由基本相同,差別在於提出的時間點與申請人資格:公告後 3 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異議,之後只能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評定。
怎麼選對程序?四個判斷步驟
- 找出問題的時間點:問題在註冊時就存在(例如與您的在先商標近似、對方搶註),還是註冊後才發生(例如沒有使用)?前者看異議或評定,後者看廢止。
- 計算註冊公告日:到商標檢索系統查詢對方的註冊公告日,判斷是否還在 3 個月異議期內,或 5 年評定期內。
- 確認申請資格:評定須為利害關係人,例如在先商標的權利人、被搶註的先使用人,或因該商標而被核駁的申請人。
- 評估證據強弱:若同時符合多種程序,選擇證據最充分、最容易成立的程序;必要時可以併行,例如同時提出評定與廢止。
評定的 5 年期限,過了還有辦法嗎?
依商標法第 58 條,以不具識別性(描述性)、與他人商標近似、搶註他人先使用商標等事由申請評定,自註冊公告日後滿 5 年就不得再提出;對他人著名商標惡意搶註等情形,則不受 5 年的限制。
舉例來說,若想撤銷一件已註冊超過 5 年的商標,理由是它只是在描述商品功能、當初不該核准,這時已無法再以描述性為由申請評定。但仍可以從其他方向著手:
- 若對方根本沒有使用,可依第 63 條以連續 3 年未使用申請廢止。
- 若該名稱在市場上已成為商品的通用名稱,也可依第 63 條申請廢止。
- 若只是要繼續使用,可依第 36 條主張自己是以誠實信用方法說明商品,不受對方商標權拘束。
廢止:最常用的是「3 年未使用」
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註冊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 3 年者,智慧財產局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實務上要注意:
- 先確認註冊日:商標至少要註冊滿 3 年才有「迄未使用滿 3 年」的問題;對註冊未滿 3 年的商標申請廢止,被申請人可以主張申請不合法。
- 申請人須提出具體事證:例如實地與網路的市場調查、公司停業或解散資料、對方網站與通路的現況,不能只憑主觀推測。
- 使用要在台灣、用在註冊的商品上:只用於外銷而未在國內使用,或只用在其他商品上,都可能被認定未使用。
- 對方歇業時最容易成立:若商標權人仍在營業,通常會提出各種使用證據答辯,爭點容易變成證據真偽之爭,程序也較長。
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被引用他人近似商標時,對長期未使用的引證商標申請廢止,是常見的突破策略,詳見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怎麼辦?。其他國家多半也有類似規定,期限以 3 年或 5 年最常見。
自己的商標被提出異議或廢止,怎麼答辯?
商標核准後設有公告期間讓公眾提出異議,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公眾審查」制度,用來彌補審查可能的疏漏,並不代表當初審查有違法之處。被異議或被申請廢止時,建議:
- 在期限內答辯:不答辯時,審查官仍會依職權審查,不會完全偏向對方;但沒有把有利的論點與證據提出來,通常會處於劣勢。
- 先研究對方的理由書:找出對方主張的法條與證據,判斷哪些主張有道理、哪些可以反駁。
- 被異議時:從商標不近似、商品不類似、無混淆之虞、非搶註、申請時善意等角度說明,並附證據。
- 被申請廢止時:提出近 3 年在台灣、在註冊商品上實際使用的證據,例如有日期的發票、出貨單、廣告、包裝照片;或說明未使用的正當事由。
- 評估商標的重要性:主力品牌應積極答辯;若已不再使用,也可評估投入的成本是否值得。
已繳納的申請與註冊規費,不會因為商標被撤銷而退還。
暫緩審理:等另一個案子的結果
過去暫緩審理是同業間的實務技巧,現在智慧財產局已在《商標爭議案件程序審查基準》中明列可以請求暫緩審理的情形,例如:
- 系爭商標或據爭商標另案涉有商標爭議案件
- 多件案情相關的爭議案件中,有案件經處分後進入行政救濟
- 系爭或據爭商標另案申請延展、移轉或授權登記
- 系爭或據爭商標另案申請分割或減縮商品或服務
- 原處分經撤銷而尚在行政救濟階段
- 雙方當事人欲進行協商
在一般申請案中,若被引證的近似商標即將期滿且尚未延展,或已對它提出廢止,也可以向審查官說明並請求暫緩審理。引證商標失效後,障礙就自然排除。收到核前通知時,不妨先查一下引證商標的專用期限。
常見錯誤
- 錯過 3 個月異議期:沒有監看商標公報,等發現時只能走評定,還要具備利害關係人資格。
- 對註冊未滿 3 年的商標申請廢止:程序要件不合,浪費時間與規費。
- 只有主張沒有證據:爭議程序的勝負取決於證據,空泛的主張很難成立。
- 自己的商標沒有保存使用證據:被申請廢止時拿不出證據,商標就可能被廢止。
常見問題
商標異議和評定有什麼不同?
商標註冊超過 5 年,還能撤銷嗎?
商標 3 年未使用廢止要怎麼申請?
自己的商標被申請廢止,要準備什麼?
什麼情況可以請求暫緩審理?
商標被異議撤銷,規費會退嗎?
法規依據與參考資料
- 商標法第 36 條、第 48 條、第 57 條、第 58 條、第 6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爭議案件程序審查基準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
本文由超群智財權事務所整理,內容為一般性說明,並依文章更新當時的法規撰寫;法規與官方審查實務可能調整,個案請與商標代理人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