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品平行輸入會侵害商標權嗎?賣水貨前要確認的事

重點摘要
- 真品平行輸入俗稱水貨,指未經台灣總代理、自行從國外購入原廠正品進口販售。
- 依商標法第 36 條第 2 項,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交易流通後,商標權人原則上不得再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這就是權利耗盡原則。
- 前提是台灣的商標權人與國外原廠相同或經其同意;若台灣商標註冊在代理商或無關的第三人名下,進口真品仍可能構成侵權。
- 改裝、分裝、重新包裝等可能使商品變質或損害信譽的行為,商標權人仍可主張權利。
- 違反經銷合約的進貨限制、或進口的其實是仿冒品,都可能另外產生違約或侵權責任。
真品平行輸入是否合法,關鍵在於台灣的商標權屬於誰。如果台灣的商標權人就是國外原廠,或經原廠同意,依商標法第 36 條第 2 項的權利耗盡原則,進口正品販售原則上不構成侵權;但如果台灣的商標註冊在代理商或其他人名下,即使賣的是正品,也可能侵害台灣的商標權。此外,改裝或分裝商品也可能讓商標權人重新取得主張權利的空間。
什麼是真品平行輸入?
真品平行輸入,俗稱「水貨」或「灰色商品」,指的是商品本身是原廠生產的正品,但不是透過台灣的總代理或授權通路,而是由其他業者從國外市場購入後,自行進口到台灣販售。常見的例子包括從日本、韓國或美國代購的保養品、電子產品、運動用品等。
平行輸入和仿冒品不同:仿冒品是未經授權製造、冒用他人商標的商品;平行輸入的商品則是原廠製造、合法在國外市場流通的正品,只是進口管道不同。
權利耗盡原則:為什麼原則上合法?
商標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白話說,商標權人在第一次把商品賣出去時,已經從這次交易中取得了利益,之後這件商品被轉賣給誰、在哪裡轉賣,商標權人原則上不能再控制。台灣是自由經濟市場,允許真品平行輸入能增加供貨來源與價格競爭,對消費者有利,因此法律採取國際耗盡的立場。
關鍵前提:台灣的商標權屬於誰?
權利耗盡的前提,是「讓商品在國外流通的人」與「台灣的商標權人」是同一人,或經其同意。商標權有屬地性,各國的商標權彼此獨立,同一個品牌在不同國家可能屬於不同的權利人。因此販售平行輸入商品前,第一步是查清楚台灣的商標註冊在誰名下。
| 情況 | 台灣商標權人 | 進口真品販售的風險 |
|---|---|---|
| 情況一 | 國外原廠本身,或原廠的關係企業 | 原則上適用權利耗盡,不構成商標侵權 |
| 情況二 | 台灣代理商,且與原廠無授權關係的書面依據 | 不符合權利耗盡要件,可能構成侵權 |
| 情況三 | 與原廠完全無關的第三人(例如搶註者) | 可能構成侵權,須評估是否能撤銷對方商標或主張先使用 |
| 情況四 | 台灣尚無人註冊 | 沒有商標權可主張,但應留意是否有人申請中 |
查詢方式是到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以品牌名稱查詢台灣的註冊資料,確認權利人名稱、指定商品與權利期間。
即使是正品,仍可能被告的情況
一、台灣商標權屬於代理商或第三人
若品牌在國外由原廠註冊、在台灣卻由代理商或第三人註冊,從國外買進同品牌的正品來台販售,就可能侵害台灣的商標權。即使在商品頁上註明「平行輸入」「日本帶回」,也無法因此免責,因為是否侵權取決於權利歸屬,而不是標示方式。
二、商品被改裝、分裝或重新包裝
權利耗盡原則有但書: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商標權人仍可主張權利。實務上常見的爭議包括:
- 把國外電器的插頭、電源線改裝成台灣規格,影響原廠的設計或安全性。
- 把大包裝的商品拆開分裝成小包裝,再貼上原品牌販售。
- 撕除或塗改原廠的批號、序號、有效期限等標示。
- 保存條件不當,導致食品、化妝品等商品品質變化。
這些行為可能讓消費者對品牌產生負面印象,商標權人因此有正當理由介入。若需要改裝,建議先徵詢原廠意見。
三、合約限制或商品來源有問題
若您與原廠或代理商簽有經銷合約,約定不得自行從其他管道進貨,自行進口可能構成違約,屬於民事責任。另外,從海外供應商進貨時,對方口頭保證「是正品、沒有侵權問題」並不可靠;若進口的其實是仿冒品,在台灣負責的是進口商與賣家。
其他法規也要一併注意
商標問題之外,平行輸入的商品還可能涉及其他規定,例如食品、化妝品、藥品、電器等商品,在台灣販售可能有標示、登錄、檢驗或安全認證的要求;中文標示不足也可能違反相關法規。商品類型不同,適用的規定也不同,販售前應另行確認。
台灣商標被搶註時,賣家與原廠可以做什麼?
若國外原廠的品牌在台灣被他人搶先註冊,原廠可以依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因業務往來等關係知悉而搶註)或第 11 款(著名商標)申請評定,請求撤銷註冊。但要注意:
- 評定期間商標權仍然有效:評定結果出來前,對方仍可主張權利。在民刑事訴訟中雖可請求法院等待評定結果,但不代表這段期間販售就沒有風險。
- 勝負取決於證據:原廠要證明先使用、商標具原創性,以及搶註者確實知悉。
- 保存先使用的證據:若賣家在對方申請日前就已善意販售該品牌商品,可依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3 款,在原使用範圍內主張不受對方商標權拘束,進貨與銷售單據都要妥善保存。
反過來:國內品牌發現回流商品怎麼辦?
有些台灣廠商的商品主要外銷,卻發現國內賣場出現同樣商標的商品。第一步要確認對方賣的是不是自己生產的正品回流:若是自家正品,依權利耗盡原則通常無法主張商標侵權,除非有變質、損害信譽等正當事由;若是他人製造的商品,則可能構成仿冒,可以依法主張。主張前也要確認自己的商標近 3 年內在國內有實際使用,以免被反過來申請廢止,詳見商標侵權怎麼認定?。
平行輸入賣家的自保清單
- 查詢台灣商標註冊在誰名下,確認是否與國外原廠相同。
- 保留完整的進貨憑證:購買發票、出貨單、報關文件,證明商品是正品與來源。
- 不改裝、不分裝、不塗改原廠標示;若必須調整,先徵詢原廠意見。
- 商品頁如實說明來源與保固條件,避免讓消費者誤以為是台灣代理商的商品與保固。
- 確認自己沒有簽署限制進貨來源的經銷合約。
- 確認商品在台灣販售所需的標示、登錄或認證。
常見問題
賣平行輸入的真品會侵害商標權嗎?
在商品頁註明「平行輸入」可以避免侵權嗎?
怎麼查台灣的商標屬於誰?
改裝或分裝平行輸入的商品再販售有風險嗎?
商標正在被評定,這段期間販售會侵權嗎?
平行輸入的賣家應該保存哪些文件?
法規依據與參考資料
本文由超群智財權事務所整理,內容為一般性說明,並依文章更新當時的法規撰寫;法規與官方審查實務可能調整,個案請與商標代理人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