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怎麼認定?店名、周邊商品的常見問題

重點摘要
- 依商標法第 68 條,未經同意為行銷目的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除了「相同商標用於同一商品」外,都須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才構成侵權。
- 判斷時會看商標近似程度、商品類似程度、商標識別性強弱與市場實際情形;常見名詞組成的商標保護範圍較窄。
- 以誠實信用方法說明商品用途、產地或自己的名稱,而非作為商標使用,屬於合理使用,例如標示「適用某品牌車款」。
- 在對方申請商標前已善意使用的人,可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3 款)。
- 主張他人侵權前,要先確認自己的商標近 3 年內有實際使用,以免被反過來申請廢止。
商標侵權不是只要用到相同的字就成立。依商標法第 68 條,除了把相同的商標用在同一種商品上之外,其他情況都要判斷消費者會不會因此混淆,誤以為商品來自同一家或有關係企業。另外,以說明商品用途、產地等方式合理使用他人商標,或在對方申請前就已善意使用,都可以不受對方商標權拘束。
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商標法第 68 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
| 使用的商標 | 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 是否需要混淆誤認之虞 |
|---|---|---|
| 相同 | 同一 | 不需要,直接構成侵權 |
| 相同 | 類似 | 需要 |
| 近似 | 同一或類似 | 需要 |
此外還有幾個前提:必須是「為行銷目的」的使用,且必須是「作為商標使用」,也就是讓消費者認識它是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識。單純在文章中提到某個品牌、或在比較評論中引用品牌名稱,通常不屬於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 70 條另外規定了「視為侵害商標權」的情形,例如明知為他人著名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的文字作為自己的公司、商號、網域名稱等名稱,有致混淆或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信譽之虞者。
侵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 責任類型 | 內容 | 依據 |
|---|---|---|
| 民事責任 | 商標權人可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以及損害賠償;並可請求銷毀侵權商品與相關物品 | 商標法第 69 條 |
| 刑事責任 | 故意侵權者,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 商標法第 95 條 |
| 販賣侵權商品 | 明知是侵權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或透過網路方式販售,也有刑事責任 | 商標法第 97 條 |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亦同。
情境一:店名和別人的註冊商標用了相同的字
舉例來說,某人在小吃店服務上註冊了「大同及人形圖」商標,另一家小吃店的招牌只寫「大同」兩個字,是否侵權?
判斷時首先會查詢同一類服務中的註冊情形。若已有「大同」「世界大同」等不同權利人的商標並存,代表「大同」是常見的既有名詞,原創性不高,每一件商標的保護範圍都相對較窄。只要整體名稱與設計不同,通常不容易被認定會讓消費者混淆。
反過來說,若對方的商標是自創、獨特的名稱,例如一個沒有既有意思的新詞,即使只用了其中的主要部分,也容易被認定近似而構成侵權。商標越獨特,保護範圍越大。
情境二:周邊商品用到原廠的品牌
製作汽車、手機等周邊配件時,若在商品或包裝上大大印上原廠品牌與 Logo,消費者會以為是原廠出品或授權製造,這是典型的侵權。過去就曾有國內汽車零組件業者在國外參展時,因此被原廠追究。
但若只是為了告訴消費者「這個配件適用哪些車款或機型」,屬於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合理使用: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的用途或其他說明,而不是作為商標使用。實務上可以這樣做:
- 產品與包裝以自己的品牌為主,清楚標示自己的商標。
- 以一般文字說明相容性,例如「適用 ○○ 車款」,不放大突顯,也不使用原廠的 Logo 圖形或特殊字體。
- 可加註「○○ 為 ○○ 公司之註冊商標,本產品非原廠產品」。
- 另外確認產品外觀是否受他人設計專利保護。
情境三:用熱門戲劇或名人相關名稱當店名
知名的電影、戲劇名稱,或知名人物的姓名,消費者一看就會聯想到原作品或本人,以這類名稱申請商標通常會被核駁,已註冊的也可能被撤銷;使用時也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過去就曾有店家以知名導演的名字組合成店名註冊商標,後來被當事人申請撤銷;熱門韓劇播出期間,也有大量以劇名申請的商標被核駁。
至於劇中出現的虛構店名,限制相對較少。我們曾代理以「藤原」申請在豆腐相關商品上,「藤原豆腐店」是漫畫與電影《頭文字D》中的場景店名,申請前確認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沒有在先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後,順利取得註冊。不過仍要個案評估,避免與原作的權利人產生爭議。
可以主張的免責事由
| 免責事由 | 內容 | 注意事項 |
|---|---|---|
| 描述性合理使用 | 以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的姓名、名稱,或商品的名稱、品質、用途、產地等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 | 不能突顯他人商標,讓人誤以為有授權關係 |
| 功能性使用 | 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 | 適用範圍有限,個案判斷 |
| 善意先使用 | 在他人商標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 | 只限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商標權人可要求附加區別標示 |
| 權利耗盡 | 販賣商標權人自己或經其同意流通的真品 | 改裝、分裝致商品變質等情形除外,詳見真品平行輸入 |
收到侵權警告函怎麼辦?
- 不要急著回覆或答應條件,先確認對方的商標註冊資料:權利人、註冊號、指定商品、權利期間。
- 比對自己的使用:使用的標識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
- 檢視免責事由: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是否在對方申請前已善意使用、是否販售真品。
- 檢視對方商標的效力:對方商標是否有不得註冊的事由、是否連續 3 年未使用,可評估異議、評定或廢止。
- 決定回應策略:停止使用、調整標示、協商授權,或主張不侵權並保存證據。
發現別人侵害您的商標時
市面上出現使用您商標的商品,第一步要先區分是不是自家正品回流。若是他人的商品,且商標相同或近似、商品同一或類似,可以先整理證據(購買實品、網頁截圖、發票),再向賣場、平台與製造商發函通知;賣場與電商平台通常會先下架以避免糾紛。
但發函前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的商標近 3 年內在國內有實際使用,並準備好使用證據。依商標法第 63 條,註冊商標無正當事由連續 3 年未使用,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廢止。若您的商標只用於外銷、在國內沒有使用,對方可能反過來申請廢止您的商標,讓侵權主張失去依據。
常見錯誤
- 以為改一個字就不算侵權:識別主體相同時,加字、改字常常仍屬近似。
- 以為小店、小量就沒關係:侵權與規模無關,網路販售也同樣適用。
- 警告函寫得太重:沒有權利依據卻四處發函恐嚇同業,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
- 沒有保存證據:無論是主張他人侵權或主張自己先使用,都需要有日期的證據。
判斷商標是否近似的細節,可參考商標近似怎麼判斷?。
常見問題
店名和別人的註冊商標有一樣的字,就算侵權嗎?
商標侵權會有刑事責任嗎?
周邊商品標示「適用某品牌」會侵權嗎?
對方的商標比較晚申請,我還能繼續使用嗎?
收到商標侵權警告函,第一步該做什麼?
發現有人仿冒我的商標,可以直接發警告函嗎?
法規依據與參考資料
- 商標法第 36 條、第 63 條、第 68 條、第 69 條、第 70 條、第 95 條、第 9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
本文由超群智財權事務所整理,內容為一般性說明,並依文章更新當時的法規撰寫;法規與官方審查實務可能調整,個案請與商標代理人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