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怎麼判斷?差一個字也會被認定近似嗎

重點摘要
- 商標是否近似,是以一般消費者在「異時異地、隔離觀察」下對商標整體的印象來判斷,不是把兩個商標並排逐字比對。
- 外觀、讀音、觀念三者只要有一項高度相近,就可能讓整體印象近似,因此差一個字、中英文同義、拼音同音都可能被認定近似。
- 比對時以商標的「識別主體」為重點;商品名稱、說明性文字或聲明不專用的部分,比對權重較低。
- 近似只是前提,最後要依商標識別性強弱、商品類似程度、市場並存情形等多項因素,判斷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
- 電腦檢索的近似結果只是初步參考,是否真的構成衝突,仍需依審查基準綜合判讀。
商標近似不是看兩個商標並排時像不像,而是看消費者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分別看到它們時,憑印象會不會搞混。因此即使只差一個字,只要外觀、讀音或意思其中一項很接近,就可能被認定近似。不過近似只是第一步,最後還要綜合商品是否類似、商標識別性強弱等因素,判斷是否真的會讓消費者混淆。
為什麼並排看不像,審查官卻說近似?
因為消費者購物時,很少把兩個商標放在一起仔細比對。大多數人只是在貨架前、網路上匆匆一瞥,留在腦中的只是一個大概的印象:大概是什麼字、什麼顏色、什麼形狀、唸起來是什麼音。
美國品牌設計公司 Signs.com 曾做過一項記憶實驗,請 156 位受試者憑印象畫出 Apple、Starbucks、IKEA 等 10 個知名商標。結果只有約 20% 的人能正確畫出 Apple 的蘋果圖案,記得蘋果有咬一口的人當中,還有超過五分之一畫錯了邊。連天天看到的國際品牌都記不清楚,一般品牌更是如此。這正是商標審查採「印象比對」而不是「並排比對」的原因。
智慧財產局判斷商標近似的方法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是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相關消費者,在購買時施以普通注意力,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的情況下,就商標「整體」的印象判斷。實務上會從三個面向觀察:
| 面向 | 觀察重點 | 容易被認定近似的情形 |
|---|---|---|
| 外觀 | 文字的字形、排列,圖形的構圖、輪廓與整體視覺 | 只差一兩個字、字形相似的字、圖形構圖雷同 |
| 讀音 | 唸起來是否相同或相近,包含外文與拼音 | 同音字、外文音譯、羅馬拼音與中文讀音相同 |
| 觀念 | 商標傳達的意思或聯想 | 中英文同義、意思相同但用字不同、加上說明文字後主要意思不變 |
三者只要有一項高度相近,就可能讓整體印象近似;但也不是任何一項相近就一定近似,最終仍要回到「整體印象」判斷。
讀音近似的實例
我們曾處理一件「Guo Jiao」商標的異議案。這串英文本身沒有任何意思,但唸起來正是知名酒類品牌「國窖」的讀音,消費者一聽就會聯想在一起。這件商標當初未被審查發現而核准公告,我們在商標公報上發現後提出異議,最後異議成立、註冊被撤銷。這個案例說明,即使文字外觀完全不同,讀音相同也可能構成近似。
什麼是「識別主體」?比對時的重點在哪裡?
識別主體是商標中真正讓消費者用來辨認品牌的部分。商標中的商品名稱、品質說明、常見的地點名詞,或已聲明不專用的文字,消費者不會靠它們來認品牌,因此比對時權重較低。判斷近似時,審查官會先找出雙方商標的識別主體,再比較識別主體是否相近。
舉例一:說明性文字不影響判斷
我們代理的「眠」商標異議案中,對方申請的是「眠水」,指定在咖啡、茶葉商品上。兩者外觀看起來差了一個字,但咖啡與茶葉都要加水沖泡飲用,「水」在這類商品上只是描述飲用方式的說明文字。扣除「水」之後,「眠水」的識別主體就是「眠」,因此被認定與「眠」構成近似。
舉例二:共同部分很常見時,比的是其他部分
反過來說,若兩個商標相同的部分只是常見的商品說明,就要比其他部分。舉例來說,想在祭祀用香上申請「金喜香」,查到已有「妙喜香」註冊。在同一類商品中,「金爐香」「金蓮香」「金線香」「金品香」等商標也已並存註冊,而且多數將「香」字聲明不專用。這代表真正要比的是「金喜」與「妙喜」,兩者差異明顯,判斷上通常不構成近似。
近似之後:怎麼判斷有沒有「混淆誤認之虞」?
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禁止的,不是單純的近似,而是「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混淆誤認除了誤以為是同一家的商品,也包括誤以為兩家有關係企業、授權、加盟等關係。審查基準列出的參酌因素如下:
| 參酌因素 | 對判斷的影響 |
|---|---|
| 商標識別性的強弱 | 獨創性越高的商標保護範圍越大;常見字詞組成的商標保護範圍較小 |
| 商標近似的程度 | 越相近,越容易混淆 |
| 商品或服務類似的程度 | 功能、用途、銷售管道、消費族群越接近,越容易混淆 |
|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的情形 | 先權利人若已跨足多種行業,保護範圍可能延伸 |
| 實際混淆誤認的情事 | 市場上已發生誤認,是強力的證據 |
| 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的程度 | 雙方都已在市場上長期並存且為人熟知,較不易混淆 |
| 申請人是否善意 | 明顯攀附他人商譽者,會被嚴格看待 |
| 其他混淆誤認的因素 | 例如商品的價格、消費者購買時的注意程度 |
舉例:外觀近似但不致混淆
以「好味鮮」與「烤味鮮」為例,兩者外觀確實相近。但在肉製品類別中,「醍味鮮」「佳味鮮」「真味鮮」等商標已經並存註冊,表示「○味鮮」這類字串識別性較弱,消費者會靠第一個字來區分品牌。此外,「烤味鮮」只註冊在肉製品上,若「好味鮮」是用在燒烤攤的招牌,屬於餐飲服務,商品與服務的類似程度也不高。綜合判斷,混淆的可能性就相對較低。
常見的近似類型整理
- 加字或減字:在他人商標前後加「老」「新」「正」「大」等形容詞,識別主體不變,通常仍屬近似。
- 字序調換:中文商標前後顛倒,例如兩字對調,讀起來不同但整體印象相近,多數會被認定近似。
- 中英文對照:中文商標與意思相同的英文商標,可能構成觀念近似。
- 同音異字:讀音相同但用字不同,可能構成讀音近似,在以口耳相傳為主的商品或服務上更要注意。
- 繁簡體:繁體與簡體寫法的同一商標,讀音、意思相同,外觀也接近,通常構成近似,詳見註冊繁體中文商標,可以約束簡體字嗎?。
- 圖形構圖相似:即使細節不同,主要構圖、輪廓與給人的印象相似,也可能近似。
申請階段與侵權階段,近似的判斷一樣嗎?
判斷的基本方法相同,都是看商標是否近似、商品是否類似,以及有沒有混淆誤認之虞;但兩個階段看的「素材」不同。
| 階段 | 比對的對象 | 判斷時特別會看 |
|---|---|---|
| 申請註冊(審查、異議、評定) | 雙方「註冊或申請的商標圖樣」與「指定的商品或服務」 | 商標圖樣本身、指定商品的範圍,與實際如何使用關係較小 |
| 侵權爭議(民事、刑事) | 商標權人的註冊商標,與被控侵權人「實際使用的標識與商品」 | 實際的包裝、陳列方式、銷售管道、價格帶,以及市場上是否已發生誤認 |
舉例來說,兩個商標在註冊時被認定不近似、可以並存,並不代表實際使用時怎麼用都沒問題。若一方在包裝顏色、字體設計上刻意模仿另一方,使消費者容易誤認,仍可能被主張侵權或不公平競爭。反過來說,申請時被引用為近似的商標,也不代表您現在的使用一定構成侵權,還要看實際使用的情況。侵權的判斷方式,可參考商標侵權怎麼認定?。
想降低近似風險,命名時可以怎麼做?
- 用自創詞當主體:自創詞在市場上沒有既有意思,與他人商標重疊的機會最低,識別性也最強。
- 避開熱門字詞:在競爭激烈的行業,像「鮮」「香」「好」「美」這類常見字容易與大量既有商標撞在一起。
- 中英文一起想:若同時使用中文與英文名稱,兩者都要查詢,避免中文沒問題、英文卻與他人近似。
- 圖形與文字分開評估:圖形設計要避免與知名品牌的構圖相似,文字部分則依上述原則查詢。
常見誤解
- 「類別不同就不會衝突」:不同類別的商品仍可能被認定類似,例如部分飲料與餐飲服務;反之同一類別中也有不類似的商品。判斷依據是商品本身的性質,而不是類別號碼。
- 「只要差一個字就安全」:差一個字常常仍是近似,尤其是識別主體相同時。
- 「別人能註冊,我也能註冊」:早期核准的案例未必符合現行審查基準,個案情況也不同,無法直接比照。
- 「檢索系統沒顯示,就沒有近似商標」:電腦檢索依字串與圖形比對,讀音近似、觀念近似往往查不出來,需要人工判讀。
自己評估近似風險的檢查清單
- 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完全相同的名稱。
- 查詢只差一兩個字、字序顛倒、加減形容詞的名稱。
- 查詢同音字、外文音譯、中英文同義的名稱。
- 圖形商標以圖形分類查詢構圖相似的商標。
- 確認找到的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是否與自己的相同或類似。
- 觀察同類商品中,含有相同字詞的商標是否已大量並存註冊。
- 找出自己商標的識別主體,確認它是否與他人的識別主體相近。
檢索結果就像健康檢查報告上的數據,最後仍需要有經驗的人判讀。若查到疑似近似的商標,或商標即將投入大量資源使用,建議申請前請商標代理人評估,避免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詳見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怎麼辦?。
常見問題
商標差一個字會被認定近似嗎?
商標近似就一定不能註冊嗎?
什麼是商標的識別主體?
英文商標和中文商標意思一樣,算近似嗎?
商品類別不同,就不會有近似問題嗎?
商標檢索系統沒查到近似商標,就代表可以註冊嗎?
法規依據與參考資料
- 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全國法規資料庫)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本文由超群智財權事務所整理,內容為一般性說明,並依文章更新當時的法規撰寫;法規與官方審查實務可能調整,個案請與商標代理人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