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識別性是什麼?哪些名稱很難註冊成商標

重點摘要
- 商標審查有兩道關卡:商標本身是否具識別性,以及是否與他人在先的權利衝突;只閃過撞名問題還不夠。
- 識別性是指消費者看到標識,能認出它代表某一家業者的商品或服務,並與其他業者區別。
- 僅描述商品品質、功用、成分、產地的說明性文字,以及商品通用名稱,依商標法第 29 條第 1 項不得註冊。
- 判斷識別性一定要搭配指定商品:「APPLE」用在水果上是商品名稱,用在手機電腦上就具識別性。
- 原本不具識別性的標識,經長期大量使用讓消費者認識為品牌,可依第 29 條第 2 項以後天識別性取得註冊,但門檻很高。
商標識別性,就是消費者看到這個名稱或圖形時,能不能認出它代表某一家業者的商品或服務。只是在描述商品品質、用途、成分的文字,或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吉祥話、流行語,消費者不會把它當成品牌,即使從來沒有人註冊過,也會依商標法第 29 條被核駁。命名時越是自創、越與商品無關,識別性越強,越容易註冊。
沒有撞名,為什麼還是被核駁?
很多申請人以為只要查過沒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就一定能註冊。實際上,智慧財產局審查商標有兩道關卡:
| 關卡 | 審查的問題 | 主要條文 |
|---|---|---|
| 積極要件 | 商標本身能不能讓消費者辨認來源,也就是是否具識別性 | 商標法第 18 條、第 29 條 |
| 消極要件 | 是否與他人在先的商標、著名商標或其他權利衝突,是否違反公序良俗等 | 商標法第 30 條 |
商標檢索只能幫您檢查第二道關卡。識別性不足的商標,即使資料庫裡完全沒有相同的名稱,也會被核駁。
識別性的強弱光譜
商標的識別性有強弱之分,可以想像成一條光譜,越往強的一端越容易註冊、保護範圍也越大:
| 類型 | 說明 | 例子(搭配的商品) | 能否註冊 |
|---|---|---|---|
| 獨創性標識 | 自創、原本沒有意思的詞或圖形 | 自創的新詞用於任何商品 | 識別性最強 |
| 任意性標識 | 既有的詞,但與商品毫無關聯 | 「APPLE」用於電腦 | 具識別性 |
| 暗示性標識 | 間接暗示商品特性,需要消費者聯想 | 以象徵速度的詞用於快遞服務 | 通常具識別性 |
| 描述性標識 | 直接描述商品的品質、用途、成分 | 「冰釀」用於飲料、「推理式」用於參考書 | 原則上不具識別性 |
| 通用名稱 | 該商品的一般名稱或行業通用標誌 | 「APPLE」用於蘋果、「三星蔥腿板燒」用於餐飲 | 不能註冊 |
暗示性與描述性之間的界線,是實務上最常爭議的地方。判斷的方式是:消費者需不需要經過想像或聯想,才能理解這個詞與商品的關係?若一看就直接知道是在描述商品,屬於描述性;需要轉個彎才聯想到,則可能屬於暗示性。
判斷識別性的三個原則
一、一定要搭配指定的商品或服務
同一個詞,用在不同商品上,識別性可能完全不同。「APPLE」指定在蘋果相關產品上,消費者只會認為是商品名稱;指定在手機、電腦上,兩者毫無關聯,就具有很強的識別性。因此不能單獨問「這個名字可不可以註冊」,而要問「這個名字用在我的商品上,可不可以註冊」。
二、同業是否需要使用
如果某個詞是同業在交易中經常需要使用的,讓一個人獨占會影響公平競爭。例如「推理式」用在參考書、試題上,坊間早有「推理數學」「推理式小說」等用語,已是常見的說明,不具識別性。
三、實際交易時消費者怎麼看
只用來說明消費型態或交易條件的文字,例如火鍋店菜單上的「一人一鍋」「低消 300」,消費者不會把它當成品牌。
常見被核駁的類型與實例
- 商品或菜色名稱:有人想以「三星蔥腿板燒」申請餐飲商標,但網路上已有大量以此名稱描述料理的資料,消費者會認為是菜名。同一時期申請的「三星蔥香腸」「三星蔥花生」「三星蔥肉鬆」也都被核駁。
- 品質或製法的說明:「冰釀」用在食品、飲料或餐飲服務,會被認為是在描述製作方式。
- 已普遍使用的概念名詞:「綠色醫院」在醫療與環保領域已被廣泛用來描述一種概念,難以通過識別性審查。
- 吉祥話與祝賀語:審查基準明列「百年好合」「事事如意」「招財進寶」等不具識別性。在玉石上刻「招財一百億」,消費者會當成求財吉祥話,而不是品牌。
- 流行語與時事名詞:台北國際花卉博覽會舉辦期間,有人以「花博」申請飲料商標,被認為消費者只會聯想到花卉博覽會而核駁。
- 公司全名、姓氏、地名:原則上不具識別性,詳見公司名稱全銜可以申請商標嗎?與地名可以註冊商標嗎?。
- 單純的數字、字母、簡單幾何圖形:過於簡單,消費者難以當成品牌,通常需要搭配設計。
部分不具識別性:聲明不專用
若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只是其中包含說明性文字,例如品牌名稱加上「咖啡」「烘焙坊」,審查官可能依商標法第 29 條第 3 項要求就該部分聲明不專用。聲明後商標仍可註冊,只是被聲明的文字不能主張獨占,其他業者也可以使用。這通常是可以接受的結果,因為您真正要保護的是品牌名稱本身。
後天識別性:用到消費者都認得
原本不具識別性的標識,若申請人在市場上長期、大量使用,讓相關消費者已經把它認識為某一業者的品牌,依商標法第 29 條第 2 項,可以「後天識別性」取得註冊,又稱為「第二意義」。例如以地名組成的知名金融機構名稱,就是經長期使用後被消費者認識為特定品牌的例子。
主張後天識別性需要提出大量證據,例如多年的銷售數字、廣告投放、市場占有率、媒體報導、消費者調查等,門檻非常高。一般中小企業的新品牌,不宜依賴這條路,從命名開始就選擇具識別性的名稱,才是最有效率的做法。
常見誤解
- 「越直白越好記,越好註冊」:直白描述商品的名稱好記,但正因為是在描述商品,反而最難註冊。
- 「以前有人註冊過類似的」:早年識別性審查較寬鬆時核准的案例,不能作為現在也應核准的依據。
- 「加上圖形就沒問題」:圖形設計可以讓商標整體具識別性,但說明性文字仍可能被要求聲明不專用。
- 「英文就比較安全」:英文的說明性詞彙,例如「BEST」「FRESH」,同樣不具識別性。
命名前的識別性自我檢查
- 這個名稱是自創詞,還是現成詞彙的排列組合?
- 它與指定商品之間,是否在直接描述商品的品質、原料、用途或製法?
- 上網搜尋這個詞,同業是不是早就普遍在用?
- 它是不是吉祥話、口號、流行語或時事名詞?
- 消費者需要聯想才能理解它和商品的關係,還是一看就懂?
智慧財產局審查時也會以網路搜尋確認一個詞是否已被廣泛使用。若以上任何一題讓您猶豫,建議申請前先請代理人評估,避免繳了規費才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常見問題
什麼是商標識別性?
商品名稱或品質說明可以註冊成商標嗎?
暗示性商標和描述性商標有什麼不同?
吉祥話或流行語可以註冊商標嗎?
什麼是後天識別性?
被要求聲明不專用,對商標有什麼影響?
法規依據與參考資料
- 商標法第 18 條、第 2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
本文由超群智財權事務所整理,內容為一般性說明,並依文章更新當時的法規撰寫;法規與官方審查實務可能調整,個案請與商標代理人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