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圖樣加上年份(SINCE、EST.)可以註冊嗎?

商標申請實務|超群智財權商標知識

重點摘要

  • 商標圖樣可以加上創立年份,但申請時須提出公司或商業登記等資料,證明事業在該年份確實已經存在。
  • 年份與事實不符、可能讓消費者誤信商品品質或歷史時,依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8 款不得註冊。
  • 年份屬於事業的說明,不具識別性;註冊後實際使用時加不加年份,都不影響商標的同一性。
  • 實務上建議申請時圖樣不加年份,註冊後依事實在包裝與招牌上加註,較為簡便也更有彈性。
  • 使用時標示不實年份,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並構成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廢止事由。

商標圖樣可以加上「SINCE 1985」這類創立年份,但申請時必須提出公司或商業登記等證明,證明事業在那一年確實已經存在;年份不實會被認為讓消費者誤信品牌歷史而核駁。由於年份不具識別性,註冊後實際使用時加不加都不影響商標權,因此多數情況建議申請時不加年份,使用時再依事實加註。

為什麼品牌喜歡加上年份?

一個事業經營得越久,往往代表經營者投入的心力越多,也容易讓消費者聯想到「老字號」「傳承」「品質穩定」。因此市面上常見商標結合「SINCE 1985」「EST. 1985」「創立於民國七十四年」等年份標示,傳達的通常是「事業創立的年代」或「產品開始製造的年代」。

正因為年份會影響消費者對品牌的評價與購買決定,法律要求這類標示必須符合事實。

申請商標時可以加年份嗎?要準備什麼?

可以。圖樣中若出現年份,審查時會要求申請人拿出證據,說明品牌或事業在那一年就已經開始經營。可以使用的文件包括:

證明文件可證明的內容
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設立登記的日期,最直接的證明
早期的營業執照、稅籍資料登記制度變動前就已營業的事實
當年的發票、收據、帳冊當時已有實際交易
舊照片、報紙報導、廣告店面或品牌在當年已經存在

如果檢送的資料不合理或名不符實,使消費者容易對商品的性質、品質或來源產生錯誤的聯想,就會構成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8 款「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的不得註冊事由。

品牌傳承時,年份要怎麼算?

實務上最常引起疑問的,是品牌經過傳承或改組後的年份。以下是幾種常見情況與思考方向:

  • 父母傳給子女經營:若品牌、技術與營業是同一事業的延續,以最早創立的年份標示通常較能說明;但申請時要能提出證明早年營業的資料。
  • 改組為公司:原本是個人商號,後來成立公司接手,公司登記日期較晚,若要標示更早的年份,需要證明公司確實承接了原本的事業。
  • 購買他人品牌:買下他人的品牌與事業後沿用原本的創立年份,應有移轉契約等證明,避免讓消費者誤認。
  • 只是概念上的年份:例如以祖傳配方的年代作為標示,但實際上並沒有連續經營,容易被認為與事實不符,風險較高。

判斷的核心是:消費者看到這個年份,會不會對品牌的歷史產生錯誤的認知。若無法提出合理的證明,就不建議放在商標圖樣中。

建議做法:申請時不加,使用時再加

年份只是在說明事業的歷史,屬於不具識別性的部分。也就是說,註冊時沒有年份的商標,日後在包裝上補上年份,仍然算是在使用同一個註冊商標。實務上我們通常建議:

階段建議理由
申請商標圖樣不加年份省去舉證程序,日後調整年份樣式也不必重新申請
實際使用依事實加註創立年份年份屬說明性文字,不影響商標同一性
品牌改版年份字體、位置可自由調整不涉及商標圖樣本身的變更

如果年份是 Logo 設計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例如年份與圖形緊密結合,仍可連同年份申請,但要先準備好證明文件。

年份標示不實的法律風險

即使商標已經註冊,使用時標示不實的年份仍然有風險:

  •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創立年份屬於會影響消費者判斷的資訊,標示不實可能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以罰鍰。
  • 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 商譽風險:老字號的形象建立在信任上,一旦被揭露年份不實,對品牌的傷害往往大於法律責任。

常見問題情境

  • 「我們從 1985 年開始在市場擺攤,但 2000 年才登記」:可以標示 1985,但要準備能證明 1985 年已經營業的資料,例如舊照片、早期的收據或報導。
  • 「店名換過,年份可以沿用嗎?」:若事業本身是延續的,原則上可以,但要能說明前後的關聯。
  • 「年份可以寫成『百年老店』嗎?」:「百年」屬於具體的時間宣稱,同樣須符合事實;用語越具體,越需要證據支持。

年份之外:其他「歷史感」用語也要注意

除了具體的年份,品牌也常使用「老字號」「創始店」「本舖」「總店」「祖傳」等用語營造歷史感。這些用語同樣會影響消費者的判斷,使用時要注意:

用語消費者的一般理解使用前應確認
創始店、本店、總店品牌的第一家店或總部是否確實為最早設立或總部所在的店
老字號、百年老店經營歷史悠久是否有連續經營的事實與證據
祖傳、古法配方或技術來自上一代或傳統工法是否確有傳承,製法是否與宣稱相符
正宗、元祖最早或最正統的來源是否會讓消費者誤認與其他業者的關係

這些用語放進商標圖樣時,審查官也可能認為屬於說明性文字而要求聲明不專用,或認為可能讓消費者誤認而核駁。與年份一樣,較穩妥的做法是不放進商標本身,在廣告與包裝上依事實使用。

標示年份前的檢查清單

  1. 確認要標示的年份,有可以拿得出來的證明文件。
  2. 確認事業從該年份起是連續經營,或能說明傳承、改組的關係。
  3. 決定年份要放在商標圖樣中,還是只在包裝與招牌上加註。
  4. 若放在圖樣中申請,備妥證明文件一併提出。
  5. 檢查其他廣告用語是否也符合事實,詳見廣告與產品標示不實的法律風險。

常見問題

商標 Logo 可以加上「SINCE」創立年份嗎?
可以,但申請時若圖樣包含年份,須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等資料,證明品牌在該年就已開始經營;年份不實會依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8 款被核駁。
註冊後的商標,使用時加上年份會影響商標權嗎?
不會。年份屬於說明性文字,不具識別性,實際使用時加不加年份都不影響商標同一性,但標示的年份必須符合事實。
申請商標時建議加年份嗎?
多數情況建議不加。申請時不加年份可以省去舉證程序,日後調整年份樣式也不必重新申請;註冊後在包裝與招牌上依事實加註即可。
品牌由長輩傳承下來,可以用長輩創立的年份嗎?
若品牌、技術與營業是同一事業的延續,通常可以,但要能提出證明早年營業與傳承關係的資料,避免讓消費者誤認品牌歷史。
標示不實的創立年份有什麼後果?
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關於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的規定而被處罰,也可能構成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廢止事由。
「百年老店」這類用語可以隨便寫嗎?
不可以。「百年」屬於具體的時間宣稱,同樣須符合事實,越具體的宣稱越需要證據支持,否則可能構成不實廣告。

法規依據與參考資料

本文由超群智財權事務所整理,內容為一般性說明,並依文章更新當時的法規撰寫;法規與官方審查實務可能調整,個案請與商標代理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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