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繁體中文商標,可以約束簡體字的使用嗎?

重點摘要
- 繁體與簡體的同一商標,讀音、字義完全相同,外觀也相近,在台灣通常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
- 他人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簡體版本,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時,可依商標法第 68 條主張侵權。
- 對方若能證明在您申請前就已善意使用,可依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3 款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
-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發現侵權應及時主張。
- 台灣商標只在台灣有效;要在中國保護簡體與拼音商標,須另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
在台灣註冊的繁體中文商標,通常可以約束他人使用簡體字版本,因為繁簡體的讀音和意思完全相同、外觀也很接近,消費者容易混淆,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不過,若對方在您申請商標之前就已經善意使用簡體版本,可以主張在原範圍內繼續使用;發現侵權後也要注意 2 年的求償時效。至於在中國大陸,繁體商標的保護則必須另外在當地申請。
繁簡體商標是否構成近似?
舉例來說,某業者在台灣註冊了繁體字「肉圓興」商標,發現有人使用簡體字「肉圓兴」。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是看消費者在異時異地、隔離觀察下的整體印象,外觀、讀音、觀念任一項高度相近,都可能讓整體印象近似。
| 比較面向 | 肉圓興 vs. 肉圓兴 |
|---|---|
| 讀音 | 完全相同 |
| 觀念(意思) | 完全相同 |
| 外觀 | 只差一個字的繁簡寫法,非常接近 |
| 整體印象 | 消費者極易認為是同一品牌 |
因此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通常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商標權人可以依商標法第 68 條主張侵權,請求排除侵害與損害賠償;故意侵權者,還可能依第 95 條負刑事責任。
漢語拼音、外文翻譯也算近似嗎?
除了繁簡體,實務上還常遇到以下幾種變化,判斷原則相同,都是看消費者是否會混淆:
- 漢語拼音或羅馬拼音:中文商標的拼音唸起來與中文相同,可能構成讀音近似。我們曾處理的「Guo Jiao」商標,就因讀音與「國窖」相同而被異議撤銷。
- 外文翻譯:中文商標與意思相同的英文商標,可能構成觀念近似,但若英文是常見單字、意思較抽象,判斷上較寬。
- 同音異字:讀音相同、用字不同,在以口耳相傳為主的商品或服務上更容易混淆。
近似的完整判斷方式,請見商標近似怎麼判斷?。
對方可能提出的抗辯:善意先使用
依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3 款,在他人商標申請日之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拘束,但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可要求其附加適當的區別標示。也就是說,若對方能證明在您申請「肉圓興」之前就已經善意使用「肉圓兴」,就可以在原範圍內繼續使用。
實務上這項抗辯不一定成立,常見原因包括:
- 不符合「善意」:對方的使用明顯是攀附您的商譽,例如在您的品牌有名氣後才開始使用。
- 無法證明使用日期:對方拿不出具公信力、早於您申請日的使用證據。
- 超出原使用範圍:即使先使用成立,也只限於原本的商品與規模,不能擴大展店或延伸商品。
反過來說,若您是先使用的一方,平時就應保存發票、進貨單、廣告與社群貼文等有日期的證據。
發現侵權後,要注意 2 年時效
依商標法第 69 條,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發現他人侵權後若長期默不作聲,可能失去請求賠償的權利。
建議處理步驟:
- 保存侵權證據:購買實品、拍照、網頁截圖,記錄日期與地點。
- 確認自己的商標註冊範圍,比對對方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
- 確認自己的商標近 3 年內有實際使用,避免被反過來申請廢止。
- 發函通知對方停止使用,或在必要時採取法律行動。
侵權判斷與警告函的處理,可參考商標侵權怎麼認定?。
兩岸中文商標怎麼布局?
商標權有屬地性,台灣註冊的繁體商標只在台灣有效。品牌若有進入中國市場的計畫,建議依實際使用情況規劃:
| 市場 | 建議申請的樣式 | 說明 |
|---|---|---|
| 台灣 | 繁體中文;必要時加英文或 Logo | 台灣消費者使用繁體字 |
| 中國大陸 | 簡體中文;必要時加漢語拼音 | 當地慣用簡體與拼音,商標蟑螂常以拼音搶註 |
| 香港、澳門 | 依當地使用的字體另外申請 | 中國商標的效力不及於港澳 |
中國制度的差異與搶註問題,請見台灣與中國商標制度比較與商標在中國被搶註怎麼辦?。
在台灣,需要繁體、簡體都申請嗎?
多數情況不需要。在台灣,以繁體字註冊的商標,權利範圍通常就能涵蓋近似的簡體寫法;而且台灣消費者以繁體為主,以簡體字申請在台灣的實益有限。比較值得另外評估的情況有:
- 品牌實際在台灣同時使用簡體字樣:例如針對觀光客的包裝,為確保使用的樣式與註冊一致,可以考慮一併申請。
- 商標是設計字或書法字:若繁簡體的字形差異很大,圖形化之後的近似判斷可能不同,可評估分開申請。
- 同時使用英文或拼音:英文名稱、拼音若也會單獨使用,應分別申請,因為它們與中文商標不一定會被認定近似。
是否需要多申請一種樣式,應以「實際怎麼使用」與「被他人搶註的風險」來判斷,而不是每一種寫法都申請。
常見誤解
- 「我註冊的是繁體,簡體不算」:在台灣,繁簡體通常會被認定近似,權利範圍可涵蓋簡體版本。
- 「台灣註冊了,中國也受保護」:商標權有屬地性,中國必須另外申請。
- 「發現侵權可以慢慢處理」:損害賠償有 2 年時效,拖太久可能無法求償。
常見問題
繁體字註冊的商標,可以禁止別人用簡體字嗎?
中文商標的拼音版本算近似嗎?
對方說比我早使用簡體字版本怎麼辦?
發現商標被侵權,多久內要主張賠償?
台灣註冊的繁體商標,在中國有效嗎?
要在中國使用,應該申請繁體還是簡體?
法規依據與參考資料
- 商標法第 36 條、第 68 條、第 69 條、第 9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
本文由超群智財權事務所整理,內容為一般性說明,並依文章更新當時的法規撰寫;法規與官方審查實務可能調整,個案請與商標代理人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