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標不能註冊?公序良俗、普遍使用名稱與歷史圖案

商標申請實務|超群智財權商標知識

重點摘要

  • 商標不得註冊的事由分兩類:商標本身不具識別性(第 29 條),以及第 30 條第 1 項列舉的各種公益或私權衝突事由。
  •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依第 30 條第 1 項第 7 款不得註冊,例如鼓勵犯罪、歧視侮辱或幫派組織標記。
  • 已被同業普遍使用的名稱,消費者不會認為它代表特定業者,即使是原創者申請也可能因不具識別性被核駁。
  • 他人的肖像或著名的姓名、藝名,以及知名的作品名稱,未經同意使用容易被核駁或撤銷。
  • 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的歷史圖案屬公共財,但仍可能已被他人註冊為商標,使用與申請前都須查詢。

商標不能註冊的原因,大致分成兩類:一是商標本身不具識別性,消費者無法把它當成品牌;二是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列舉的事由,包括妨害公序良俗、與他人商標或著名商標衝突、使用他人肖像或著名姓名、讓消費者誤認產地品質等。即使名稱很有創意,只要落入其中一項,就可能被核駁。

不得註冊事由總覽

以下整理實務上最常遇到的不得註冊事由,方便命名時逐項檢查:

事由條文常見例子
不具識別性第 29 條第 1 項商品名稱、品質說明、吉祥話、流行語
功能性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為發揮商品功能所必要的形狀
國旗、國徽、政府機關標章等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至 6 款相同或近似於國旗、國徽、勳章、政府機關或展覽會的標章
妨害公序良俗第 30 條第 1 項第 7 款鼓勵犯罪、歧視、幫派標記
使公眾誤認誤信第 30 條第 1 項第 8 款不實的產地、品質、年份
酒類地理標示第 30 條第 1 項第 9 款非來自該產地的酒使用該產地標示
與他人商標近似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與他人在先商標近似且商品類似
與著名商標衝突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攀附或稀釋知名品牌
搶註他人先使用的商標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前員工、經銷商、同商圈業者搶註
他人肖像或著名姓名第 30 條第 1 項第 13 款未經同意使用名人姓名、藝名
他人著名的法人或團體名稱第 30 條第 1 項第 14 款相同或近似於著名公司名稱,有致混淆之虞
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等,經判決確定第 30 條第 1 項第 15 款未經授權以他人的美術著作作為商標,經法院判決確定侵權

其中識別性、近似、搶註等問題,我們另有專文說明。本文聚焦在公序良俗、普遍使用的名稱、名人與作品名稱,以及歷史圖案這幾類常見疑問。

妨害公序良俗的商標

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不得註冊。除了本身就是偏激、粗鄙、歧視或令人不快的文字圖形之外,若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會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一般道德觀念,也屬於本款範圍。審查時會考量申請當時的社會背景,通常會被認為妨害公序良俗的情形包括:

  • 損害國家、民族或社會的尊嚴
  • 鼓勵或煽惑犯罪、違法或擾亂社會秩序
  • 非法組織、叛亂團體或幫派等集團的標記
  • 易使人產生恐怖、醜惡感而影響民眾心理健康
  • 對特定國家、種族、地區、宗教、團體、職業或個人表示侮辱或不尊重
  • 違背倫理、提倡迷信或敗壞風化

舉例來說,有人想以「詐騙集團」註冊商標。除了可能被認為與犯罪相關、違反公序良俗外,這個詞本身也是極常見的用語,消費者不會把它當成特定品牌,識別性同樣不足。即使能註冊,強烈負面的名稱能否建立消費者的信任與認同,也是品牌經營上必須考量的問題。

已被普遍使用的名稱:原創者也可能拿不到

「電音三太子」是一個典型例子。這個結合電子音樂與傳統神將的表演形式紅遍全台後,有人申請註冊商標,但智慧財產局在 2009 年核駁,理由是「電音三太子」已成為許多廟會陣頭與民俗團體廣泛使用的表演名稱,消費者看到它不會聯想到特定的業者,不具識別性。

台中交流道附近滿街自稱老店的「太陽堂」太陽餅店,也是類似的情況:原創者太晚申請,同業跟著使用,名稱最後變成大家都能用的「公版名」。這給所有品牌一個教訓:原創的名稱,應在推出市場前就提出申請。等到名稱爆紅、同業競相使用時才申請,往往為時已晚。

此外,已經註冊的商標,若因商標權人使用不當,讓它在市場上成為商品的通用名稱,依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4 款也可能被廢止。知名品牌通常會在使用時注意把商標當成品牌而不是商品名稱,就是這個原因。

名人姓名、作品名稱可以當商標嗎?

使用他人的肖像,或著名的姓名、藝名、筆名、稱號,未經本人同意,依第 30 條第 1 項第 13 款不得註冊。知名的電影、戲劇、小說名稱,也容易讓消費者聯想到原作品或其權利人,申請時常被核駁,已註冊的也可能被撤銷。過去熱門韓劇播出期間,就有大量以劇名申請的商標被核駁。

這類名稱即使暫時取得註冊,日後也可能面臨當事人或權利人提出異議或評定,風險很高,不建議作為品牌名稱。

歷史圖案、家徽能不能用、能不能註冊?

舉例來說,有人想在 T 恤上印日本戰國時代各家大名的家徽。這些圖案年代久遠,早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至著作人死亡後 50 年),屬於公共財,沒有著作權侵權的問題。

但要注意商標權:若已有廠商把某個家徽註冊在服飾類別,未經同意印在 T 恤上販售,仍可能侵害商標權。反過來說,公共財性質的圖案,例如天干地支、西洋星座圖示,經過設計後仍有人取得商標註冊。因此:

  • 使用公共財圖案前,先查詢是否已有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註冊。
  • 若打算長期以某個圖案做品牌,經過設計並申請自己的商標,保障較為穩固。
  • 即使取得註冊,原始的公共財圖案他人仍可依一般方式使用,商標權主要保護您的設計樣式。

常見錯誤

  • 以為「有創意」就能註冊:創意與否不是審查重點,重點是識別性與是否落入不得註冊事由。
  • 蹭熱門話題命名:時事、戲劇、名人相關名稱,容易被核駁,也有日後被撤銷的風險。
  • 使用他人的設計當商標:委外設計或網路素材若未取得授權,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權;經判決確定侵權者,也構成不得註冊事由。
  • 太晚申請:名稱被同業廣泛使用後,連原創者也可能無法註冊。

命名前的檢查清單

  1. 名稱是否含有負面、歧視、犯罪相關或令人不快的意涵?
  2. 是否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作品名稱或公司名稱?
  3. 是否是已被同業普遍使用的名稱、表演形式或流行語?
  4. 圖案是否取得授權,或屬於公共財但已被他人註冊?
  5. 是否可能讓消費者誤認產地、品質或年份?詳見商標圖樣加上年份可以註冊嗎?
  6. 是否與他人在先的商標近似?詳見商標近似怎麼判斷?

常見問題

什麼樣的商標會被認為妨害公序良俗?
依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7 款,例如損害國家社會尊嚴、鼓勵犯罪、幫派組織標記、令人恐怖醜惡、對特定族群或宗教表示侮辱,或違背倫理、敗壞風化的文字圖形,都不得註冊。
「電音三太子」為什麼不能註冊商標?
智慧財產局認為「電音三太子」已成為廟會陣頭與民俗團體廣泛使用的表演名稱,消費者不會聯想到特定業者,因此以不具識別性為由核駁。
可以用名人的名字或藝名註冊商標嗎?
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或著名的姓名、藝名、筆名、稱號,依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3 款不得註冊。
知名戲劇或電影的名稱可以當商標嗎?
知名作品名稱容易讓消費者聯想到原作品或權利人,申請時常被核駁,已註冊也可能被撤銷,不建議作為品牌名稱。
歷史圖案或古代家徽可以自由使用嗎?
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的歷史圖案屬於公共財,沒有著作權問題;但若已有他人將該圖案註冊為商標並指定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仍可能侵害商標權。
已經註冊的商標,會因為大家都在用而失效嗎?
可能。若商標因使用不當,在市場上成為商品的通用名稱,依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4 款可能被廢止註冊,因此使用時應把商標當品牌而非商品名稱。

法規依據與參考資料

本文由超群智財權事務所整理,內容為一般性說明,並依文章更新當時的法規撰寫;法規與官方審查實務可能調整,個案請與商標代理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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