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標章、聯合商標、防護商標還存在嗎?台灣商標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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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 「服務標章」的稱呼已在 2003 年修法時刪除,表彰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一律稱為「商標」。
  • 「聯合商標」與「防護商標」制度也在 2003 年廢除,「正商標」一詞隨之失去意義。
  • 2003 年新法自 2003 年 11 月 28 日施行,並改採一案多類別申請、註冊後異議等制度。
  • 2011 年修法(2012 年 7 月 1 日施行)開放任何具識別性的標識申請,包括顏色、動態、全像圖等非傳統商標,現行條號多為這次修正後的編排。
  • 網路上的商標文章要注意撰寫年份,引用舊條號或已廢除的制度,可能導致錯誤判斷。

「服務標章」「聯合商標」「防護商標」都是台灣舊商標法的制度,在 2003 年 11 月 28 日新法施行後就已經廢除。現在不論商品或服務,都統一稱為「商標」,也不需要再申請聯合或防護商標來擴大保護範圍。網路上若還看到這些名詞,通常代表資料已經過時,引用的條號也可能早已改變。

為什麼還有人在講「服務標章」?

商標相關的網路問答與文章累積了二十多年,其中不少是在舊法時期寫的,至今仍被轉載或搜尋到。商標法經過多次修正,制度名稱、申請方式與條號都有變動。若依照過時的資訊判斷自己的權利,例如以為還要另外申請「服務標章」,或引用已經改號的條文,就可能做出錯誤的決定。

新舊制度對照

舊制名詞原本的意義現行制度
服務標章表彰服務的標識,與表彰商品的商標分開統一稱為商標,商品與服務都適用
正商標相對於聯合、防護商標的主要商標已無此區分
聯合商標同一人以近似的商標註冊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擴大保護已廢除;近似商標依一般商標各自申請
防護商標著名商標以相同商標註冊在不類似商品,防止他人使用已廢除;著名商標依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等規定保護
撤銷(註冊後事由)註冊後未使用等事由的撤銷程序改稱「廢止」,且不限利害關係人申請
一案一類一件申請只能指定一個類別可一案多類別

2003 年修法重點

商標法修正案於 2003 年 5 月 28 日公布,自 2003 年 11 月 28 日施行。重要修正包括:

  • 刪除「服務標章」:表彰商品及服務的標識一律稱為商標。
  • 廢除聯合商標、防護商標:不再以正商標搭配聯合或防護商標擴大保護範圍。
  • 增訂團體商標:標識種類成為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四類。
  • 擴大構成要素:增訂聲音及立體形狀得作為商標。
  • 一案多類別:一件申請案可以指定多個類別。
  • 改採註冊後異議:先核准註冊、再公告接受異議,縮短取得註冊的時間。
  • 延展改形式審查:延展不再做實體審查。
  • 加強著名商標保護:有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
  • 邊境管制:明定侵害商標權物品的邊境管制措施。
  • 「撤銷」改為「廢止」:並刪除申請人須為利害關係人的限制。

2011 年修法:開放非傳統商標

商標法於 2011 年 6 月 29 日修正公布,自 2012 年 7 月 1 日施行。這次修正的重點包括:

  • 商標定義擴大: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條號重新編排:例如不得註冊事由從舊法第 23 條改為現行第 29、30 條,侵權規定改為第 68 條以下。
  • 侵權與救濟規定調整:明確規範侵權態樣與損害賠償。
  •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專章規範。

此後商標法仍有幾次部分條文修正,現行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舊條號與現行條號對照(常見)

內容舊法常見條號(2003 年版)現行條號
不得註冊事由第 23 條第 29 條、第 30 條
合理使用、善意先使用等不受拘束事由第 30 條第 36 條
廢止事由第 57 條第 63 條
使用同一性第 58 條第 64 條
侵權的刑事責任第 81 條第 95 條

若網路文章引用「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3 款」,指的其實是現行的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近似)規定,這類差異在閱讀舊資料時特別容易混淆。

舊制時代註冊的商標,現在還有效嗎?

有效。修法廢除的是「制度」,不是已經取得的權利。舊法時期註冊的商標,只要持續依規定延展,仍然有效;當年以「服務標章」註冊的,現在也視為一般商標。原本的聯合商標、防護商標,在新法施行後也依過渡規定處理,可延展為獨立的註冊商標,之後同樣須依現行規定使用與延展。

若您手上有年代久遠的註冊證,建議確認以下幾點:

  • 商標是否仍在有效期間內、下次延展日期是哪一天。
  • 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名稱是否仍符合現在的營業項目。
  • 近 3 年是否有實際使用,避免被申請廢止。
  • 商標權人的名稱、地址是否需要變更登記。

如何辨識過時的商標資訊?

  1. 看撰寫年份:2012 年以前的文章,引用的條號多半已經改變。
  2. 看用語:出現服務標章、聯合商標、防護商標、正商標等名詞,就是舊制資料。
  3. 核對現行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條文為準。
  4. 注意審查基準:智慧財產局的審查基準也會更新,舊的審查實務不一定適用。
  5. 規費與期間:規費金額、審查時間經常調整,以智慧財產局最新公告為準。

我們在將舊部落格文章搬到官網時,也已依現行法規更新條號與內容。目前的標識種類可參考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有什麼不同?;著名商標的保護方式可參考商標被別人搶先註冊怎麼辦?。

常見問題

服務標章還存在嗎?
不存在了。2003 年 11 月 28 日施行的商標法修正已刪除「服務標章」的稱呼,表彰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一律稱為商標。
聯合商標、防護商標是什麼?現在還能申請嗎?
聯合商標是同一人以近似商標註冊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以擴大保護,防護商標是著名商標註冊在不類似商品以防止他人使用。兩者都已在 2003 年修法時廢除,現在無法再申請。
沒有防護商標了,著名商標怎麼保護?
現行商標法以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等規定保護著名商標,他人申請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有致混淆或減損其識別性或信譽之虞的商標,不得註冊。
現在可以註冊顏色或動態商標嗎?
可以。2012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商標法修正,開放任何具識別性的標識申請,包括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非傳統商標。
網路上看到「商標法第 23 條」是指什麼?
通常是 2003 年版舊法的不得註冊事由,現行規定已改為第 29 條與第 30 條,閱讀時應對照現行條文。
怎麼判斷商標資訊是否過時?
先看撰寫年份,2012 年以前的文章條號多已改變;出現服務標章、聯合商標等名詞就是舊制資料;最後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條文為準。

法規依據與參考資料

本文由超群智財權事務所整理,內容為一般性說明,並依文章更新當時的法規撰寫;法規與官方審查實務可能調整,個案請與商標代理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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